
- 索 引 号: FZ05101-0200-2014-00044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政府办
- 成文日期:2014-09-05
- 标 题: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划定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限行区域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马政办〔2014〕102号
- 发布日期:2014-09-09
- 有 效 性: 废止
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各园区:
《划定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限行区域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2014年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5日
附件
划定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
限行区域的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机动车污染减排,有效削减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限行区域划定、执行时间
2014年8月底前完成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限行区域的划定;自
二、限行路段范围和时段
在君竹路——建星路——星达路等3条道路围成的环形区域以内所有道路(含本道路),禁止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通行。限行时段为全天24小时。
军车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殊用途车辆不受上述限行措施的限制。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限行区域划定、实施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成立福州市马尾区机动车污染防治领导小组。
组 长:林群慧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林群山 区环保局局长
林友德 区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林壬子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陈章新 区经贸局经贸服务中心主任
黄 萍 区财政局主任科员
董须智 区环保局纪检组组长
陈 戈 区公安局交管大队副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董须智同志担任,副主任由陈戈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责任科室人员组成。
四、职责分工
1、区环保局: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促进机动车污染减排,有效削减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牵头落实《福州市“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实施细则》。会同区公安局制定、实施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限行区域实施方案。与区公安局开展道路行驶机动车尾气污染监督检查。
2、区公安局:会同区环保局制定、实施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限行区域实施方案;与区环保局联合制定、发布限行区域禁止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通行的通告。制定实施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禁止在限行区域行驶的具体措施;负责机动车禁行标志设置;负责对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违反规定驶入限行区域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与区环保局开展道路行驶机动车尾气污染监督检查。
3、区委宣传部:组织开展划定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限行区域和实施限行规定的宣传、报道。
4、区经贸局:负责牵头督促推进油品升级。
5、区财政局:负责保障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统筹、协调相关专项资金,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五、工作安排
由区机动车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牵头,开展划定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限行区域工作的宣传、劝导、督查。
1、2014年7月底前,由区环保局、区公安局制定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限行区域实施方案;2014年8月,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2、2014年8月底前,区公安局、区环保局联合制定、发布限行区域禁止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通行的通告。
3、2014年8月至2014年12月,区委宣传部牵头,各部门配合,开展划定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限行区域和实施限行规定的宣传、报道。制作机动车污染防治公益广告,利用电视台、电台、报纸、宣传单、网络等媒体形式多样地大力宣传、报道。
4、2014年11月开始正式实施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限行区域的执法工作。由区公安局、区环保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督查执法组开展监督、劝导、执法工作。对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5、区经贸局按照《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广使用升级油品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13〕847号)要求,2014年年底前推广使用国Ⅳ标准车用柴油。
附件:马尾区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限行区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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