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5101-1200-2019-00044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9-05-31
- 标 题: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我区自建民房群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马政办〔2019〕73号
- 发布日期:2019-06-04
- 有 效 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2019年2月16日,仓山区一幢村民房自建民房群租导致倒塌,造成人员伤亡。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自建民房安全管理,坚决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及指示精神,我区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自建民房群租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领导小组
由区政府牵头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区委宣传部、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发改局、区公安局、区效能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区供电服务中心、区胜科水务公司、区白眉供水公司等部门及各镇(街)参加,负责开展全区自建民房群租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人员如下:
组 长:黄宇清 管委会副主任、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翁 杰 区住建局局长
江 绥 区管政办副主任
成 员:王振泉 区委宣传部分管领导
叶木勇 区公安局副局长
阮 辉 区发改局副局长
林孔位 区住建局副局长
刘 巍 区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
关宏伟 区城管局副局长
张晓峰 区国房中心主任
黄祥林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主任科员
陈 祺 区不动产交易和登记中心副主任
朱郁隽 琅岐镇副镇长
刘宜春 亭江镇副镇长
张 承 马尾镇人武部长
田 波 罗星街道党工委委员
张黎阳 区供电服务中心副主任
练伟雄 胜科水务公司总经理
胡珍宝 白眉供水公司副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张晓峰(区国房中心),工作人员:陈晓燕(区委宣传部)、黄斯明(区公安局)、王俊(区市场监管局)、何育章(区住建局)、杨志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汤金城(区城管局)、余舒珊(区发改局)、张斌(马尾镇)、翁鸿剑(亭江镇)、吴尔义(琅岐镇)、黄志勇(罗星街道)、林陈坚(区供电服务中心)、狄宏波(胜科水务公司)、刘必浩(白眉供水公司)、何圣晨(区不动产交易和登记中心),办公地点设区住建局。
二、工作目标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建筑工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的补充通知》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开展我区自建民房群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全面摸排我区自建群租民房安全隐患,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整治范围
我区范围内所有的用于群租牟利的自建民房。
四、认定标准
凡是未经批准,有下列之一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群租房”:
(一)将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或按床位出租;
(二)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
(三)在非原规划设计位置增设卫生间、淋浴间或厨房灶台的;
(四)在每间出租的房间均设置分电表和水表的;
(五)其他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改变房间内部使用功能,提供给3户及以上家庭居住的违规行为。
五、整治流程
(一)摸排。社区(村)居委会逐一对辖区范围内房屋进行全覆盖摸底排查,掌握自建民房群租具体情况,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同时根据群众反映举报的自建民房群租线索,立即上门查验,并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每周汇总上报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
(二)受理处置。镇(街)负责受理社区(村)居委会上报的自建民房群租线索,并在收到之日起2天内组织当地公安派出所、城管、社区根据线索上门勘察,采用拍照、录像等形式收集自建民房群租现场证据资料,并及时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在3天内按照群租房认定标准作出认定意见。
(三)整改。经认定为群租房的,由镇(街)向群租房产权人(所有人)出具《限期整改通知》,责令租赁双方解除租赁关系,要求租户限期搬离,产权人(所有人)负责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部分,恢复房屋原使用功能。整改限期不超过15日。
(四)处罚。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各镇(街)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以下综合措施予以处理:
1.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对群租房予以停止供电、供水。
2.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冻结群租房产权,对已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限制其转让、交易、继承、抵押;对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暫停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3.通过媒体集中曝光群租房产权人(所有人)姓名并计入个人诚信档案,依照个人信用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有正式工作单位的产权人(所有人),通报其单位协调配合。
4.对拒不搬离的租户,已办理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注销其居住证;未办理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根据群租房认定和有关规定不予办理。
5.对为群租房提供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由住建局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将其列入我市信用“黑名单”,依法对失信行为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五)拆除。公安局、城管局等有关执法部门对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群租房违建部分实施强制拆除,所在镇(街)应当配合。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主体责任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承担本辖区内自建民房群租排查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细化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按时完成排查整治任务。
2.房屋产权所有人是房屋管养、租赁、装修以及安全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出租房屋的安全负责,对出租房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并应与属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及时办理登记租赁备案手续。发现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和擅自将原规划设计的房间分割搭建成若干小间转租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恢复原状。
(二)明确整改要求。各镇(街)要周密部署,逐一排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针对排查出的隐患房屋,按照“一房一策”的原则,逐一明确房屋处置类型、整改措施、时限要求和整改任人,全程介入督促整改、监管指导,确保工作到位、措施到位。
(三)严格组织纪律。相关要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守牢安个底线,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抓、负总责,抓牢抓实排查整治各项工作,严防搞形式、走过场,对排查整治工作推进不力、推诿懈怠或者漏报报的,严肃追责问责,并在全区通报。
(四)注重长效机制。各镇(街)要及时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举一反三,研究建立完善规范房屋租赁管理的长效管理机例,疏堵结合,源头管控,切实保障好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