琅岐经济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2019年福州市马尾区瓶装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3日
2019年福州市马尾区瓶装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打击瓶装液化气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各类安全隐患,维护液化气市场安全运营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区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瓶装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 整治范围、重点和目标
1、整治范围:瓶装液化气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等各个环节。
2、整治目标:打击无证经营或销售瓶装液化气、违法储存液化气钢瓶、利用钢瓶转充液化气等行为;查处液化气经营企业向非法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液化气,以及充装或者使用不合格钢瓶、超期未检测钢瓶等违法行为;查处液化气经营企业及其供应站点未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工作;开展餐饮场所(含单位食堂)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健全餐饮场所安全用气管理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供用气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3、整治重点:通过全面排查、专项整治,建立健全液化气市场监管治理长效工作机制,遏制新的违法经营、销售瓶装液化气以及其他影响液化气安全行为发生,提高公众安全用气意识,及时消除液化气市场安全事故隐患。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成立马尾区瓶装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协调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区协调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黄宇清 管委会副主任、区政府副区长
常务副组长:翁 杰 区住建局局长
副 组 长:林 云 区住建局党委委员
关宏伟 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史冬冬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
成 员:林小明 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叶文勇 区公安局副局长
王钢清 区商务局副局长
胥小平 区交通局副局长
张理平 区消防大队参谋
田 波 罗星街道武装部部长
张 承 马尾镇武装部部长
苏 强 亭江镇政府副镇长
朱郁隽 琅岐镇政府副镇长
区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督查工作组,办公室挂靠区住建局(联系电话、传真:83984637),办公室主任由林云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关宏伟同志、史冬冬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区协调组成员单位职能处室负责同志组成。督查工作组由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局分管领导组成。
三、职责分工
1、区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区内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瓶装液化气非法经营场所、“黑气”店(点)、餐饮场所供用气安全隐患等摸底排查以及其他非法经营行为举报工作,汇总区内“黑气”店(点)和餐饮场所燃气用户摸排情况,组织力量进行拉网式执法和整治,建立查处“黑气” 店(点)和送气人员的责任机制和餐饮场所供用气安全管理机制,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管理,并督查区相关部门、镇街、村居、社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2、区住建局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液化气储罐站、供应站安全规范化管理,引导企业合理设置供应站点,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供应的用户进行安全检查,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液化气经营企业实施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依法查处液化气经营企业违法充装和供气行为。
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液化气充装站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及安全监察工作,督促液化气充装站落实液化气钢瓶连锁充装,指导液化气充装站加强液化气钢瓶在充装检验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查处液化气充装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等违法行为。负责对液化气经销店(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4、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液化气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
5、区交通局负责液化气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管理,对非法运输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6、区公安局负责查处非法储存、运输、销售、提供液化气等涉及防火、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液化石油气充装、销售单位、使用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区商务局负责督促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8、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查处无证经营瓶装液化气的店点。
9、各镇街负责辖区内“黑气”店(点)和餐饮场所用气等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
四、工作安排
1、动员部署、宣传阶段(即日起至4月30日)
区政府制定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部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安全用气宣传工作。
2、全面开展专项治理阶段(5月1日至11月30日)
(1)摸排、登记。摸排、登记“黑气”店(点)是镇街、村民、社区落实安全属地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各镇街、村民、社区应组织人员全面摸排辖区的非法液化气经营店(点)和餐饮场所供用气安全隐患,对摸排的情况逐一进行登记,填写摸排情况登记表,并由排查人员和分管领导签字,上报镇街。各镇街对基层村民、社区报送的摸排信息进行整理汇总,经镇街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统一上报区协调小组办公室。排查工作要做到全面、具体、不遗漏、不隐瞒,对已摸排的“黑气”店(点)和餐饮场所每个月进行跟踪复查,对尚未受到查处取缔的,要继续登记上报。
(2)查处取缔。区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组织、监督辖区“黑气” 店(点)和餐饮场所供用气安全隐患查处工作,应及时对镇街上报、群众举报以及转办的“黑气”信息进行分类,转由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查处,并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案件进行联合执法。各有关执法部门查处情况要及时抄报区协调小组办公室。
(3)加大治安处罚力度。各成员单位在工作中发现涉嫌无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依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罚,并将处理情况或处罚结果及时抄报区整治办,具有以下三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实施治安处罚:①违法当事人有倒充液化石油气行为的(即气瓶通过管道连接或空压机等倒充设备,直接对另外的气瓶进行充装);②涉嫌违法物品中,有3个以上(含3个)50kg带气实瓶或10个以上(含10个)15kg带气实瓶的;③违法经营场所的相毗连建筑是住宅,或周边是商业中心、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码头、机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等人员密集场所或重要公共设施的。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办案机关在查处“黑气”过程中,应追根溯源,除对“黑气”经营者实施处罚外,应追查“黑气”来源,对涉及燃气经营企业向无证经营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燃气经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对提供“黑气”的燃气经营企业相关责任人依法实施治安处罚。
(4)汇总上报。区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汇总辖区内“黑气”店(点)的查处情况,每月25日前将统计表上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
3、检查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认真总结经验与做法。
五、防止 “黑气”店反复的监管机制
1、建立“黑气”店点档案。对已查处的“黑气”店点,区整治办应及时收集信息,建立“黑气”店档案(含“黑气”店点详细地址、场所情况、当事人情况、违法经营情况、查处情况等),并采取措施对“黑气”店点进行跟踪监控。
2、落实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黑气”店点所在地应建立属地管理责任机制,明确镇街、村民责任领导和责任人。镇街、村民应落实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主动配合查处取缔辖区的“黑气”店点,并强化安全管理;辖区公安派出所要落实属地治安防火责任制,在日常巡查中及时发现、查处、上报“黑气”经营情况。
3、实施动态监控管理。对己查处的“黑气”店点,辖区镇街、村民和相关部门应采取明查暗访、发动群众举报等方式,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跟踪复查,杜绝“黑气”回潮、反复。
4、强化监管责任。区相关部门应将防止“黑气”店点反复的监管工作纳入督查内容,对“黑气”店点回潮、反复的,上报督查工作组和监察部门,追究辖区镇街、村民和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机制
1、建立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检查“四员”(即:区级整治办督导员、镇街监管员、燃气经营企业片区专管员、餐饮场所用气单位安全员)管理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责任,开展日常检查、督查和监管工作,督促燃气企业、餐饮场所用气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餐饮场所安全隐患。
2、建立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检查、隐患整改、隐患抄告、停气处置、行政处罚等工作机制,推进专项整治,并通过瓶装燃气安全管理网络管理网络平台,组织对餐饮场所使用燃气气瓶进行检查,通过扫描气瓶条码,查验气瓶信息、充装信息和配送信息,规范餐饮场所安全供气管理工作。
3、对排查出的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点,建立餐饮场所隐患点整治月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使用“黑气”或对条码信息不全和显示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可现场查封问题气瓶。
七、奖励工作机制
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奖励办法,发动广大群众举报,对举报“黑气”、违法经营行为经核实的举报人,依照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八、督查工作机制
1、督察内容。①相关部门对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安全监管是否履责、组织摸排登记和查处“黑气”和消除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工作是否到位。②各相关部门对“黑气”店(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③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效率情况、落实整治措施以及完成整治工作任务情况。④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区协调小组会议议定事项、转办(督办)单以及上级交办(转办)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⑤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专项整治的人员工作作风情况。
2、督查方法。按照分级管理原则,采取日常抽查与专项检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办法,督查工作组适时对瓶装液化气专项整治阶段性工作、区协调小组工作联系制度等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执法情况进行通报;对重点区域、重大案件适实行督办制度。
3、责任追究。对相关单位在瓶装液化气专项整治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责任不到位、办事拖拉、未能在期限内完成任务的,督查工作组提请上级对相关单位、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效能告诫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