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5125-1200-2020-00002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0-03-30
- 标 题: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冷藏冷冻食品专项整治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开市监〔2020〕15号
- 发布日期:2020-03-30
- 有 效 性: 有效
琅岐分局、各监管所:
为了进一步排查我区冷冻(含冷藏、以下简称冷冻)食品安全隐患,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2020第10号)、《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冷冻库经营规范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榕市场监管规〔2018〕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开展冷藏冷冻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摸清辖区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本底情况,促进食品冷冻冷藏业溯源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类经营管理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狠抓源头和仓储管理,严厉打击各类冷冻食品违法行为。
二、整治对象:辖区所有食品冷库(含商超内设冷库)。
三、检查时间: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30日
四、检查的重点内容:
1、检查贮存业务是否及时备案。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冷藏冷冻库名称、地址、贮存能力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各单位要根据备案情况建立辖区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本底清单。
2、检查委托方是否履行监督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的(简称委托方),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贮存、运输服务提供者(简称受托方),查验并留存贮存受托方的备案信息、运输受托方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资质证明文件,建立受托方档案。审核受托方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建立并落实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
3、检查受托方是否履行贮存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义务。受托方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标签标示要求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加强贮存、运输过程管理,确保冷藏冷冻食品贮存、运输条件持续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并按照委托方要求定期测定并记录冷藏冷冻食品温度。受托方应当留存委托方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合法资质证明文件,如实记录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委托贮存、运输的冷藏冷冻食品名称、数量、时间等内容;运输受托方还应当如实记录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运输时间等内容。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运输结束后2年。
4、检查是否开展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纠。各单位要督促冷冻库业主、商超经营户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自查是否存在过期食品、临过期食品、篡改日期食品等产品,一经发现,立即下架、暂停销售,冷库业主自查对经营户是否建立“一库一档”和“一户一档”,商超经营户自查是否建立冷冻食品供应商档案材料,并将自查自纠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辖区市场监管所(分局)报告。检查冷冻食品经营户是否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要求向省市局追溯平台上传追溯数据。
5、检查散装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行为是否规范。严格检查散装食品和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行为,防范疫情传播风险。一是对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要重点检查销售者是否使用加盖或非敞开式容器盛放,是否采取相关措施避免消费者直接接触散装直接入口食品。鼓励食品经营者设置提示标识,减少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直接触摸。二是对销售冷藏冷冻食品的,要重点检查销售者是否按照标签标示或温度等要求摆放售卖,是否确保食品持续处于保障质量安全的温度环境。三是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在销售活动中是否佩戴手套、口罩,避免交叉污染和接触传播。
五、工作要求:
(一)各所(分局)应根据辖区实际,负责组织本辖区检查。
(二)各所(分局)要做好检查记录,对涉嫌存在违法违规内容的,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三)各所(分局)于2020年4月5日前将辖区冷藏冷链行业基本信息调查表(附件1)报食品科,并于5月10日前报专项检查情况。(联系人:张敏,联系电话:63155006)。
附件1:冷藏冷链行业基本信息调查表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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