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5116-1100-2017-00013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农林水局
- 成文日期:2017-02-24
- 标 题: 福州市马尾区农林水局关于印发马尾区渔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马农〔2017〕37号
- 发布日期:2017-02-28
- 有 效 性: 有效
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局属有关事业单位:
根据《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渔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榕海渔〔2017〕13号)精神,我局制定了《马尾区渔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马尾区渔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福州市马尾区农林水局
2017年2月24日
抄送: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马尾区渔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渔港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明确处置渔港安全事故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处置渔港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维护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渔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榕海渔〔2017〕13号)精神,制定本预案。
1.3使用范围
在渔港内发生引起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险情和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分级响应,科学处置;防处结合,协调配合。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处置渔港安全事故。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应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区农林水局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
2.渔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职责
2.1 人员组成
组 长:区农林水局分管领导兼任
副组长:区农林水局海洋与渔业科科长兼任
成 员:区农林水局海洋与渔业科工作人员
2.2 工作职责
(1)负责收集、核实渔港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同时向区人民政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及市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
(2)督促渔港经营单位制定和落实渔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对渔港的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4)在区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省、市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积极协调所在地乡镇政府及消防、边防、医疗等部门,迅速有效地做好渔港安全事故的处置和善后工作;
(5)渔港安全事故发生后,统一协调本辖区内渔业救助力量,积极参与救援行动;
(6)建立应急值班制度,保证通讯网络的畅通;
(7)完成省、市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3. 事故预防预警分级与信息报告
3.1 预防
(1)应组织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渔港经营人的安全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渔港安全事故应急责任制;
(2)应密切关注气象海况、周边形势、渔港内作业秩序等相关信息与动态,建立事故风险评估体系和制度,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和预防分析,并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提高应对自然灾害引发渔港安全事故的能力;
(3)应加强对渔港、渔业船舶日常安全监督管理,重点检查涉及渔业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4)根据辖区各渔港的情况,完善渔港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消防设施建设,督促渔港经营组织,在港口储备消防灭火器材,专人保管,定期更换;
(5)应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协作,加强渔港消防安全演练,积极做好预警防范工作。
3.2 预警
(1)应注意掌握并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气象海况、社情舆情、周边动态等预警信息,及时上报。预警由各级政府根据《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规定发布。
(2)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加强有关渔港的跟踪管控,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通知渔业船舶驶离或制止渔业船舶前往相关水域;
(3)预警解除后,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解除预警,恢复渔港正常作业状态。
3.3 事故分级
根据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政治和社会影响程度,渔港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重大事故(Ⅱ)、较大事故(Ⅲ)、一般事故(Ⅳ)四级。
3.3.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人民币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2 重大事故(Ⅱ)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3 较大事故(Ⅲ)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4 一般事故(Ⅳ)
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4信息处理
3.4.1 信息收集
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应严格执行渔业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核实并传递各类渔港安全事故信息。
3.4.2 信息报告
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接到渔港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相关情况,并在采取应急救援措施的同时,按下列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渔港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相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镇(街)农业服务中心,事故所在地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应立即向区农林水局报告,区农林水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本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区政府、区安监局以及市海洋与渔业局等有关部门。发生火灾时,事故所在地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应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请求支援。
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要求,在15分钟内向同级政府、安监部门和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的突发事故,要及时向有关台办、港澳办或外办通报。
因情况紧急或短时间内难以掌握事故详细情况时,应首先报告事故主要情况或已掌握的情况,其他情况待进一步核实后及时补报或续报。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报告全面情况。
区农林水局应及时、主动向区政府安办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并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4.3 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分级,由相应渔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Ⅰ级、Ⅱ级、Ⅲ级、Ⅳ级渔港安全事故,分别由农业部,省级、地(市)和县级渔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渔港安全事故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
发生渔港安全事故,上一级渔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下级渔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同步启动应急响应。
下级渔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由于能力和条件所限不能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故时,可请求上级渔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事故等级确定后,因事态发展导致事故分级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升或降低事故响应级别。
4.2 响应行动
4.2.1 事发渔港响应
事发渔港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3)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镇(街)农业服务中心以及区农林水局报告事故情况。
4.2.2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响应
当启动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区农林水局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区政府安办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1)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分管领导带领相关处室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行动;
(3)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时掌握现场信息,协调指挥现场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及时向市海洋与渔业局、区政府值班室、区政府安办报告应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5)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3 信息发布
渔港安全事故发生后,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发布准确、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4 响应终止
下列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的渔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可以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1)处置已成功或事故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2)渔港和人员的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3)失踪者生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4)遇险人员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5.2 保险
区农林水局应协调渔业互保办事处及时启动理赔工作程序,并对相关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理赔。
5.3 总结和评估
渔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总结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事故造成的损失及影响;
(3)处置措施的有效性;
(4)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与装备保障
(1)应明确本级渔港安全事故应急机构的名称、职责及联络方式;
(2)应明确渔港按要求配备救生、救助、消防等装备器材;
(3)应结合自身实际,强化渔港应急救援力量的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1)应保障渔业安全通信网络的维护运行,确保应急通信联络及时、准确和畅通;
(2)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应急值班电话,明确负责日常应急联络的人员,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信息沟通顺畅;
(3)应建立渔港应急救援力量数据库(主要包括6.1中第一、二款内容),及时更新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6.3 经费保障
实施渔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所需经费,应纳入年度财政支出预算,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7.监督与管理
7.1宣传教育与培训
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渔港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知识。
7.2 应急预案演练
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渔港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3责任追究
渔港安全事故发生后,渔港监督机构应开展调查工作,查明原因,属于责任事故,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及时报告事故,不服从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8.附则
8.1 预案管理
预案应定期评估,并根据渔港安全事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农林水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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