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局环境信息公开指南

(2020年07月1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编制《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局环境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环境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局办公室是全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环境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重点环境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规划;

  ●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环保资金预算、决算报告;

  ●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环境保护执法和督查信息;

  ●工作动态;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

  (二)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组配分类

发布机构

名称

来源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浏览次数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信息的标识符。

  2.组配分类:信息所属目录的分类代码。

  3.发布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4.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5.来源:发布信息的单位或信息转载来源网站。

  6.文号: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7.成文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8.发布日期:信息在政务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9.浏览次数:点击网页查看的次数。

  (三)公开形式

  通过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报刊、广播、有线电视等媒体公开环境信息;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提供方便。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环境信息,本行政机关将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也将为与环境信息公开保持一致性而及时进行更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信息提供准确查询。

  (五)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作搜索工具查找。

  2.在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3.本机关同时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马尾区档案馆地址: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西路82-1号

  联系电话:0591-83986590

  马尾区图书馆地址: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街道济安西路南侧图书馆

  联系电话:0591-63150331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83684430

  传真号码:0591-83997733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建星路50号

  邮政编码:350015

  电子邮箱:fzkfqhbj@163.com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17:30,夏时制下午上班时间顺延,即15: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局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公交线路可乘坐37、73、140、116、178、180路福州市区往马尾方向的至沿山市场站;马尾往福州市区方向至沿山市场站下车;可乘坐532路至建星路站下车。

  

  (二)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受理机构

  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83684430

  传真号码:0591-83997733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建星路50号

  邮政编码:350015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17:30,夏时制下午上班时间顺延,即15: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网址为:http://www.mawei.gov.cn/xjwz/zwgk/zfxxgk/gksq/)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填写后寄送至福州市马尾区建星路50号生态环境局。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五)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六)申请的处理及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本机关按照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形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七)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和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受理在线举报,请登录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进入“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处填写提交举报意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