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5年第5号
日期:2025-12-02 09:34
政策文件:

  为实施福州市马尾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现就马尾区亭江镇排洪渠整治工程(亭江中心区山洪排涝二期)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位置、用途、目的

  马尾区亭江镇排洪渠整治工程(亭江中心区山洪排涝二期)项目,位于亭江镇鳌溪村、东街村、洪塘村、亭头村。规划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水工设施用地)。

  征收目的: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土地2.0144公顷,其中亭江镇鳌溪村旱地0.0001公顷,园地0.005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5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76公顷,水域0.0092公顷;东街村水浇地0.2272公顷,旱地0.0349公顷,园地0.2642公顷,其他农用地0.034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35公顷,水域0.0237公顷;洪塘村水浇地0.1217公顷,旱地0.0151公顷,水田0.0592公顷,园地0.5937公顷,草地0.0987公顷,其他农用地0.152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04公顷,水域0.2791公顷,其他土地0.0411公顷;亭头村园地0.020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3公顷,水域0.0134公顷。该项目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涉及4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亭江镇鳌溪村土地使用权为0.0286公顷,东街村土地使用权为0.5878公顷,洪塘村土地使用权为1.3618公顷,亭头村土地使用权为0.0362公顷,均未承包到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榕马政〔2023〕167号)的规定,该项目涉及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75万元/公顷执行。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四城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规〔2024〕1号)和《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尾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榕马政〔2024〕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执行。房屋拆迁由福州市马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由福州市马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本批次征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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