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冀代表:
《关于做好宗教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建议》(21324号)收悉。现就您提出的有关不同类型的宗教用地及房屋的登记、建立解决宗教用地的工作机制等问题,答复如下:
一、法律法规规定对宗教用地及历史遗留问题方面的相关规定
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第五十一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变更、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转移登记。省民宗厅、省住建厅、省国土厅、省林业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闽民宗〔2014〕137号)对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项目的申请、审批程序进行了规范并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作出政策性规定。该意见第九条明确规定,应本着“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的原则,由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宗教、国土、规划、住建、林业、消防等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在合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范围内,依法依规补办有关手续后,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
二、不动产登记流程及我区宗教场所登记情况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百一十一条等规定,宗教用地及宗教建筑的不动产权登记应先提供宗教用地的权属来源资料、宗地及建筑物的面积、位置等权属状况和自然状况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提供上述相应材料后,才能将材料录入系统生成不动产单元号完成登记流程。获取该材料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完成土地供地和工程建设审批、验收工作,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消防许可、竣工备案表等审批。我区现有已登记的5宗宗教用地,都是持有用地审批材料。
综上所述,进行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需经相关行政审批取得审批材料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才能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因此,可由区宗教事务部门牵头,对区内在册宗教的用地及建筑的不动产权登记进行汇总、分类,对已批准的项目根据闽民宗〔2014〕137号文相关规定,落实宗教场所的审批及不动产权登记问题。
三、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在取得区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到我局办理选址手续。
专此答复。
区分管领导:
单位主要领导:
经 办 人:
联 系 电 话:
福州市马尾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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