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蕊、王云芬代表:
《关于亭江镇外洋小区集体建房用地审批事项的建议》(第1060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即对代表建议进行认真研究,现将亭江镇外洋小区集体建房用地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亭江镇亭头外洋小区用地报批及建设审批情况
根据《关于福州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国土资函〔2001〕289)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闽政〔2001〕文199号),亭江镇亭头外洋小区土地于2001年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住宅用地),面积3.6198公顷(合54.297亩)。
亭头村自2002年起将该用地分两期建设,一期用地经区政府批准后办理了个人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其中符合条件的50户于2004年3月3日由原马尾区国土资源局核发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二期用地在未经区政府批准下于2005年动工建设,且出售给外村户口人员。
二、农村村民集体建房的法律法规说明
1.根据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亭江镇亭头外洋小区二期应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报区政府批准村民使用该集体土地后再进行建设。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189号)第四条规定“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禁止对农村未批先建的住宅采取以罚款或者变相收费代替审批的办法予以补办手续”。《福州市马尾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章第十条第七点规定“村民建房申请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的不予批准”。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在农村申请、购买集体住宅用地和农民住宅,因此外洋小区二期涉及的外村户口人员不符合申请亭头村集体用地建房条件。
专此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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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83680180
福州市马尾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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