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元清代表:
《关于协调妥善处理快安村经济合作社工业厂房地块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第101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的规定,按照“房地一体登记的原则”,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前,应先完成土地农转用及区政府供地批准,待房屋建成验收后,再由权利人提供批准、验收的材料申请不动产权登记。
经查实,快安村经济合作社工业厂房土地农转用手续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即《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开发区闽港输变电有限公司等9个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闽政地[2003]1021号),但后续的土地供地手续及房屋的建设验收手续缺失,无法为该不动产权登记提供界址范围、房屋面积、房屋用途、房屋性质等登记要素。对此,权利人应向对应职能部门申请补办相关手续,完善登记资料后再向我局申请不动产权登记。
区分管领导:
单位主要领导: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87523720
福州市马尾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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