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12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
日期:2025-06-30 10:57
政策文件:

  王旭蕊、王云芬代表:

  《关于亭江外洋小区个人建房用地审批事项的建议》(第101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查,亭江外洋小区地块现为亭头村集体建设用地(住宅用地),地块面积3.6198公顷(合54.297亩),其中二期用地存在未经马尾区政府批准个人建房用地审批手续,且亭头村委将所建房屋提供给非亭头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的情况。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中的“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和《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189号)中的“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禁止对农村未批先建的住宅采取以罚款或者变相收费代替审批的办法予以补办手续”以及《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马尾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榕马政规[2022]1号)中的“村民建房申请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的不予批准”的规定,亭江外洋小区二期地块不符合申请集体用地个人建房及用地条件。 

  综上所述,由于亭江外洋小区二期用地存在非亭头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的情况,因此不得使用亭头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集体用地进行个人建房及用地申请。 

  专此答复。 

  区分管领导: 

  单位主要领导: 

  经   办   人: 

  联 系 电 话:83680180 

  福州市马尾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马尾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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