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职工张仁贵于2026年4月22日向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关于本人的工伤认定申请,经我局审核后于2026年4月22日受理了其工伤认定申请。2026年4月25日我局通过EMS向你单位寄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福州市(马尾区)举证通知[2026]145号)因EMS查无此单位退回,我局拟留置送达,但项目已完工,注册地址查无此单位。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福州市(马尾区)举证通知[2026]145号)、《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福州市(马尾区)协字[2026]145号),我局于2026年5月20日依法采取公告送达。
经调查核实,张仁贵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7月17日我局通过EMS向你单位寄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福州市(马尾区)认定工伤[2026]145号),2026年8月15日因EMS查无此单位退回,我局拟留置送达,但项目已完工,注册地址查无此单位。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91-83682640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西路59号人力资源大厦2楼
特此公告。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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