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初次违法裁量标准的公告
日期:2026-05-19 10:03
政策文件: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相关案件办理,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现经讨论,对初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行为细化裁量标准如下:

  对初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特此公告。

  福州市马尾区交通运输局

  2026年5月19日

来源:马尾区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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