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关于《马尾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修订)》政策解读
日期:2026-03-20 11:23
政策文件:


近日,马尾区人民政府印发《马尾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修订)》(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辖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保障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有序运转。现将有关制定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基本情况

(一)制定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我区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依据为20218月印发的《马尾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榕马政办〔2021118号),该规定中亭江镇、琅岐镇范围内无工业Ⅲ级土地,导致实际征收中无对应用地类型可适用,易引发缴费主体困惑与征管流程卡顿。本次修订基于辖区用地现状,通过分类合并对应标准填补空白,且修订流程严格遵循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内容符合《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等上级政策导向。

(二)制定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

二、制定过程

根据区领导指示,区住建局牵头修订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区资规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征求修改意见。2025819日,我局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类别漏洞修订完善相关事宜,提请区政府城建会议进行研究。

根据《关于2025年马尾区第12次城建会议纪要》(〔2025191号)的精神,我局在完成文稿修订后,于2025101日至111日通过区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202616日,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同意以区政府名义实施并印发《马尾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修订)》。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明确调整土地类别与基准地价对应关系。马尾城区及快安住宅、商业(含写字楼)一类与住宅、商服用地Ⅰ级相对应,住宅、商业(含写字楼)二类与住宅、商服用地Ⅱ、Ⅲ级相对应,住宅、商业(含写字楼)三类与住宅、商服用地Ⅳ级相对应;工业一类与工业Ⅰ级相对应,工业二类与工业Ⅱ级相对应,工业三类与工业Ⅲ级相对应。

亭江镇及琅岐镇住宅、商业(含写字楼)一类与住宅、商服用地Ⅰ级相对应,二类与住宅、商服用地Ⅱ、Ⅲ级对应;工业一类与工业Ⅰ级对应,工业二类与工业Ⅱ、Ⅲ级对应。

(二)明确本规定的执行有效期。第十三条修改为“本规定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马尾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榕马政办〔2021118号)同时废止,后续上级部门有出台新政策或新标准的,按最新文件要求执行。”

(联系人:吴镇成    联系电话:15797899043) 

来源:马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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