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划定背景
为建立健全我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声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标准和规范,结合马尾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划定过程
福州市马尾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划定工作经前期调研、成果更新、专家评审、征询意见、讨论修改等阶段,最终形成《福州市马尾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方案》,并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
GB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15190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TD/T 1055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
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福州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指南(试行)
四、划定范围
本次划定17个噪声集中区域,马尾镇9个、罗星街道6个(其中3个区域涉及马尾镇与罗星街道共有)、亭江镇2个、琅岐镇2个,集中区域面积9.85km2。
五、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应遵循以下要求:
(1)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2)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3)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住建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5)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应对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6)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7)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划定说明
本次划定,一是现状优先,以用地、建筑物分类和分布现状为优先依据,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国土调查成果等确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二是边界清晰。充分利用行政区边界、交通线路、地形边界等划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边界。三是便于管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应便于城市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四是适时调整。根据区域城建开发、建筑物实际使用功能调整等情况,适时进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调整。
(联系人:马尾生态环境局 陈晓 联系电话:0591-83988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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