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率、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降低租赁成本,缩短租赁周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借鉴学习。主要参考市政府办公厅出台的《福州市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榕政办〔2022〕7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闽国资产权〔2024〕1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起草过程中多次到市国资委咨询请教,同时借鉴了广东省、上海市、深圳市等省(市)国资委租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于4月15日上午召开资产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会,涉及资产租赁一、二、三级企业分管负责人及经办参加会议,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后形成了《管理办法(送审稿)》。吸纳的意见主要为企业反映较多的关于信息披露时间、签订合同工作日要求、临时租赁及同一所出资企业内部国有全资企业之间协议租赁审批问题。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送审稿)》共七章三十三条。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是对制定依据、资产租赁行为定义、适用范围、监管部门等进行了明确。
第二章为资产租赁行为决策。主要是对决策程序、租赁方案内容进行了明确,要求属于“三重一大”范围的租赁项目,企业应严格履行党组织前置研究程序,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机制进行决策。
第三章为资产租赁期限及底价。主要是对租赁期限及底价进行了明确。租赁时长最长不超过20年,底价一般采取市场比较或者资产评估方式确定。
第四章为资产租赁交易流程。主要是对进场范围、信息披露、协议租赁、结果公示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第五章为合同管理。主要是对租赁合同管理进行了明确,对合同内容及约束条款、合同签订、租金收取、擅自转租、续租、合同变更等作进一步明确,以规范企业对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履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为监督管理。主要是对企业主体责任、区国资中心及区直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
第七章为附则。主要是对不得租赁标的物、实施日期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四、注意事项
1.考虑承租户装修投入及回收期等因素,将企业自主审批权限的年限设为5年(含)以内,一级企业审批的租赁期限不超过12年;超过12年的,报区政府批准,最长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
2.一级企业可审批的协议租赁有四种情形,一是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的租赁行为,二是不超过90日的临时资产租赁,三是因空间或结构原因无法单独租赁的资产,四是办公、经营场所等资产作为经营业务承包或合作附加条件的租赁行为。其中一、二由所出资企业确定审批权限,三、四须经企业决策后逐级报所出资企业审批。同时规定协议租赁底价不得低于周边同类租赁物租金或评估价,不得转租。
(联系人:魏岑 联系电话:8398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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