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支付
概述
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生育、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并计划生育政策的,由医保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
申请对象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已参加福州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男职工。
享受待遇
产检费、医疗费及生育津贴一览表
产前检查费、流产或引产、 计划生育手术等费用,住院医疗费(含生育单病种) |
生育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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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条件 |
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单位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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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女职工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门诊产前检查、流产或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等费用按照职工医保门诊待遇执行,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执行。 |
生育津贴发放天数及计算 |
单胎顺产:128天 |
参保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按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根据津贴发放天数计算生育津贴。 |
难产(含多胎):难产128+15=143(天);多胎128天+每多育一婴加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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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宫产:128+15=14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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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或引产: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含异位妊娠)的15天;怀孕三个月及以上流产的的42天;怀孕七个月及以上流产的98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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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宫内节育器放置7天,摘取3天;输卵管结扎30天,复通术30天;输精管结扎15天,复通术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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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参加职工医保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女性职工生育,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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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说明
(1)参保女职工确诊怀孕并按规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生育服务证后,需在生育住院前办理产前登记手续。可通过“福建医疗保障”微信小程序、闽政通“医保服务-业务经办-产前登记”模块线上登记,或至医保管理部窗口办理。(全市医保经办窗口通办)
(2)已办理产前登记的企业参保女职工分娩后,符合申领条件的,医保经办机构自动发放生育津贴,免申请。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直接医保结算的,在刷卡结算后的次月月底,生育津贴发放至办理产前登记时提交的本人银行账户。
(3)未办理产前登记的企业参保女职工,符合申领条件的,可通过“福建医疗保障”微信小程序、闽政通“医保服务-业务经办-生育津贴申报”模块或省网办事大厅“出生一件事”线上申领生育津贴。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含流产)的参保职工不支持生育津贴自动发放,需依申请办理生育津贴申领。
开始申请
申请材料
1. 病历资料(加盖医院公章)
2.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
3.申请人本人的银行账户信息
备注:
1.办事群众需提交的复印件,可由受理窗口提供复印;
2..与生育医疗费用一并办理,不需要额外提供。《诊断证明书》信息不全的,必须提供《出院小结》。
手工办理流程
1、收件审核:窗口受理人当场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2个工作日内移交经办岗;申请材料不齐全,出具《缺件告知单》,由受理人员当场提出初审意见;
2、审批办结:审批人员10个工作日内对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并将费用清单相关内容录入系统,并移送财务科室;8个工作日内,将结算款转入参保人员指定银行账户。
手工办理地址
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马尾管理部(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27号马尾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18-21号窗口)
相关事情
联系方式
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马尾管理部:0591-83980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