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需要办理“三侨生”中、高考加分的华侨子女考生,即考生父、母为华侨身份申请“三侨生”中、高考加分。
申请对象
具备归侨子女身份的应届中、高考生
享受待遇
享受中、高考加分政策
申请说明
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27号马尾区行政服务中心1层24-29号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开始申请
受理条件
三侨生”是指考生本人是归侨或归侨子女或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同华侨、归侨具有7年以上抚养关系,且申请认定“三侨生”身份时仍保持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可认定“三侨生”身份。抚养关系的确立凭民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申请材料
1、福建省“三侨生”升学照顾身份证明书审核表
材料要求:提交原件2份
2、户籍证件
材料要求: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
3、华侨身份证明
材料要求:提交原件1份
4、国外合法居留中文认证(无法提供华侨身份证明的,需提交)
材料要求:提交原件1份
5、国外合法居留公证(特殊情况无法提供驻外使领馆对华侨本人长期或永久或五年以上合法居留的中文认证的,以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代替)
材料要求:提交原件1份
6、签证中断期间属合法居留中文认证(国外合法居留证有效期五年以上(含五年)中断一天以上(含一天)均需提交)
材料要求:提交原件1份
7、第三国国外合法居留中文认证(定居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华侨,需提交)
材料要求:提交原件1份
8、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无法提供华侨身份证明的,需提交。)
材料要求: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
9、出入境记录(无法提供华侨身份证明的,需提交)
材料要求:提交原件1份
10、户籍证明(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公证书等有效亲属关系证明的,需提交)
材料要求:提交原件1份
11、父母子女关系公证书(无法提供户籍证明等有效亲属关系证明的,需提交)
材料要求:提交原件1份
12、抚养关系公证(申请人系同华侨、归侨有七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需提交)
材料要求:提交原件1份
办理流程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服务时间全年统一)
办理地点: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27号马尾区行政服务中心1层24-29号综合服务窗口
交通指引:乘坐M1、37、58、137、139快线、178、179、532路公交车至自贸区管委会(儒江东路)站
相关事情
常见问题
“三侨生”升学照顾身份证明办理对象有哪些?
“三侨生”是指考生本人是归侨或归侨子女或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同华侨、归侨具有7年以上抚养关系,且申请认定“三侨生”身份时仍保持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可认定“三侨生”身份。抚养关系的确立凭民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1、户籍证明。
2、父母子女关系公证书。
凭上述条款之一可证明父母子女关系。
普通高考、高职招考、成人高考考生的“三侨生”升学照顾身份证明书由考生户籍所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外侨办统一办理。中考考生的“三侨生”升学照顾身份证明书由考生户籍所在县(市、区)侨办统一办理。
1、《华侨来闽定居证》复印件,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侨务部门办理的归侨、侨眷身份证明。 2、本人有关归侨身份记载的档案复印件和单位对其归侨身份所出具的证明(在省直机关、大专院校、中央驻闽机构工作的,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在设区市单位工作的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在县一级单位工作的由其人事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出具证明。) 3、本人户籍所在地侨务部门落实侨务政策资料中认定记载其为归侨的内容。 4、本人国外出生证、定居证或回国护照等的原件。 5、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档案。 凭上述1-4条款之一和第5条可证明归侨的身份。
普通高考、高职招考考生的“三侨生”升学照顾身份证明书办理时间分别根据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当年度普通高考、高职招考录取照顾资格申报及审核工作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成人高考的“三侨生”升学照顾身份证明书办理时间根据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当年成人高校考试招生工作有关通知执行。中考考生的“三侨生”升学照顾身份证明书办理时间由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依据本设区市招生部门规定执行。逾期不再办理。
1、县(市、区)政府侨务部门办理的华侨身份证明。 2、所在国政府颁发的定居证原件和护照原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合法居留证明原件(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合法居留证明原件的,侨务部门可以要求以其他材料或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代替)。 3、所在国政府颁发的定居证影印件、护照影印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其定居证件的证明原件。 4、定居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华侨应提供驻在国居留公证,并先由同我国和华侨定居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认证,再到我国驻第三国的使领馆办理认证。 凭上述条款之一可证明华侨的身份。
对华侨、归侨身份的认定,按照《国务院侨办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执行。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