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登记

 概述

       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依收养身份法律行为创设的收养关系,就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是基于收养行为的法律效力而发生的身份法律关系。这种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具有与自然血亲同样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申请条件

       收养人条件:

1.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4.年满三十周岁。

       其他条件: 

1.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2.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3.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4.不受收养1名的限制。

申请说明

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登陆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网站:https://zwfw.fujian.gov.cn/),从个人办事大厅进入“在线办理”可进行网上申请。

开始申请

申请材料

1.《收养登记申请书》

  备注:按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十五条(收养登记申请书)的填写要求填写,字迹清晰,信息真实无误。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备注:提供原件核对,收复印件一份。  

3.单身收养的提供未婚声明、离婚证或者配偶死亡证明,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提供结婚证

  备注: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备注: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需原件,证明内容要体现收养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婚育状况、收入情况、身体健康情况、受教育程度、家庭基本情况,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5.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备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包括收养人精神状况,是否患有甲类、乙类、丙类等不利于被收养人身心健康的传染疾病。 3、收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证明以及本人的申请有效期6个月。

6.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备注:提供原件核对,收复印件一份。

7.孤儿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备注:收养孤儿需提供  

8.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备注:1、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需提供。 2、入院原始记录应盖有儿童福利院公章。

9.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备注:提供原件核对,收复印件一份。

10.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书

  备注:1、监护人作为送养人时需提供。 2、签名应在登记员面前完成。 3、其他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的应当出具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并签字按指纹

11.照片

  备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12.授权委托书

  备注: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一方不能到场可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所在地区公证或者所在国认证。单人办理收养的不能委托。

13.被收养人残疾证明

  备注:1、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需提供,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 2、收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证明以及本人的申请有效期6个月。

14.收养人子女情况声明

  备注:声明内容真实

收养非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登记

1.《收养登记申请书》

  备注:按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十五条(收养登记申请书)的填写要求填写,字迹清晰,信息真实无误。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备注:提供原件核对,收复印件一份。

3.单身收养的提供未婚声明、离婚证或者配偶死亡证明,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提供结婚证

  备注: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备注: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需原件,证明内容要体现收养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婚育状况、收入情况、身体健康情况、受教育程度、家庭基本情况,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5.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备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包括收养人精神状况,是否患有甲类、乙类、丙类等不利于被收养人身心健康的传染疾病。 3、收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证明以及本人的申请有效期6个月。

6.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备注:提供原件核对,收复印件一份。

7.孤儿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备注:收养孤儿需提供

8.监护证明

  备注:1、监护人为送养人的需提供。 2、收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证明以及本人的申请有效期6个月。  

9.送养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备注:送养人同意送养的应当出具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并签字按指纹  

10.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备注:提供原件核对,收复印件一份。  

11.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书

  备注:1、监护人作为送养人时需提供。 2、签名应在登记员面前完成。 3、其他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的应当出具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并签字按指纹  

12.照片

  备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13.授权委托书

  备注: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一方不能到场可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所在地区公证或者所在国认证。单人办理收养的不能委托。

14.被收养人残疾证明

  备注:1、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需提供,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 2、收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证明以及本人的申请有效期6个月。

15.收养人子女情况声明

  备注:声明内容真实

 

申请流程

初审→受理→审查→决定

办理地址

福州市马尾区星达路2号原国税大楼二楼马尾区民政局婚姻登记1-2号窗口

 

相关事情

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需要征得被收养孤儿同意吗?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自愿原则: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所以,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需要征得被收养孤儿同意。

 

 单身女性收养男性婴儿的,需要相差四十周岁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办理“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登记”事项问题:可以私自收养弃婴吗?                

答:不可以私自收养弃婴。自2009年4月1日起公民捡拾到弃婴。要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说明情况,并向派出所报案。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收留弃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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