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未成年子女登记

 概述

        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依收养身份法律行为创设的收养关系,就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是基于收养行为的法律效力而发生的身份法律关系。这种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具有与自然血亲同样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福建省户籍地的人员可申办。

申请条件

 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收养登记当事人提出申请;

(一)送养人条件: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死亡一方的父母须放弃优先抚养的权利情况下,可以单方送养;

(二)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三)其他条件:

1.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2.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3.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残疾儿童的,不受收养人数和自身子女人数的限制。

申请说明

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登陆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网站:https://zwfw.fujian.gov.cn/),从个人办事大厅进入“在线办理”可进行网上申请。

开始申请

申请材料

1.《收养登记申请书》

  备注:按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十五条(收养登记申请书)的填写要求填写,字迹清晰,信息真实无误。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备注:原件供核验,收复印件  

3.单身收养的提供未婚声明、离婚证或者配偶死亡证明,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提供结婚证

  备注: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备注: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需原件,证明内容要体现收养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婚育状况、收入情况、身体健康情况、受教育程度、家庭基本情况,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5.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备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包括收养人精神状况,是否患有甲类、乙类、丙类等不利于被收养人身心健康的传染疾病。 3、收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证明以及本人的申请有效期6个月。  

6.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备注:提供原件核对,收复印件一份。  

7.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备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提交经过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  

8.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备注: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需提供  

9.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备注:送养人死亡或下落不明的需提供,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需经公证

10.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备注:提供原件核对,收复印件一份。

11.照片

  备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12.授权委托书

  备注: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一方不能到场可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所在地区公证或者所在国认证。单人办理收养的不能委托。  

13.被收养人残疾证明

  备注:1、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需提供,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 2、收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证明以及本人的申请有效期6个月。  

14.其他有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书面意见

  备注:1、监护人作为送养人时需提供。其他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的应当出具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并签字按指纹 2、签名应在登记员面前完成。  

15.收养人子女情况声明

  备注:声明内容真实  

16.监护证明

  备注:1、监护人为送养人的需提供。 2、收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证明以及本人的申请有效期6个月。  

17.送养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备注:送养人同意送养的应当出具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并签字按指纹  

18.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备注:1、监护人为送养人且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需提供。 2、收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证明以及本人的申请有效期6个月。

19.同意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备注: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申请流程

初审→受理→审查→决定

办理地址

福州市马尾区星达路2号原国税大楼二楼马尾区民政局婚姻登记1-2号窗口

 

相关事情

收养同辈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是否需要评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收养同辈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需要进行收养评估 。

捡拾到弃婴改如何处理?

答:自2009年4月1日起公民捡拾到弃婴。要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说明情况,并向派出所报案。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收留弃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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