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概述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一种重要的公正文书,主要是用于证明某人是否已经完成了合法的婚姻登记手续。

申请条件

1.当事人的婚姻登记须是在本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

2.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4.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可以提出申请;

5.当事人已经死亡的,其近亲属、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可以提出申请; 

6.申请事由仅限于涉台湾地区或涉部分国家(民政部动态调整公布)公证事项需要。

7.对涉台和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8.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达到我国法定婚龄 9.当事人亲自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如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按规定提供相应材料,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申请说明

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登陆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网站:https://zwfw.fujian.gov.cn/),从个人办事大厅进入“在线办理”可进行网上申请。

开始申请

申请材料

出具涉港澳台,华侨及外国人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1.《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备注:1、《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2、申请事由仅限于涉台湾地区或涉部分国家(民政部动态调整公布)公证事项需要。 3、涉外领域需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国家清单: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文件规定)。

2.申请人身份证件

备注:1、内地居民提供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华侨、外国人提供护照;港澳台居民提供通行证、身份证。 2、监护人提出申请的,需同时提交本人和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3、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或继承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件。 4、委托办理时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件及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备注:1、委托书办理时需提供,委托书需经过公证或认证。 2、声明或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3、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供。

4.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备注:上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包括医院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监护关系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上的记载,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死亡证明包括公安、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继承关系证明包括涉及继承关系的判决书、公证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关系、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作为相关证明使用。

5.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证明

 备注:监护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交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

6.当事人死亡证明

备注: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或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材料。 上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包括医院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监护关系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上的记载,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死亡证明包括公安、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继承关系证明包括涉及继承关系的判决书、公证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关系、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作为相关证明使用。

7.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

 备注: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应提供。 上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包括医院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监护关系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上的记载,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死亡证明包括公安、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继承关系证明包括涉及继承关系的判决书、公证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关系、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作为相关证明使用。

 8.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证明

 备注:当事人死亡,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材料 上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包括医院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监护关系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上的记载,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死亡证明包括公安、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继承关系证明包括涉及继承关系的判决书、公证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关系、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作为相关证明使用。

内地居民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为赴特定国家和地区公证事宜用)

1.《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备注:1、《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2、申请事由仅限于涉台湾地区或涉部分国家(民政部动态调整公布)公证事项需要。 3、涉外领域需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国家清单: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文件规定)。

2.《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备注:1、《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2、申请事由仅限于涉台湾地区或涉部分国家(民政部动态调整公布)公证事项需要。 3、涉外领域需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国家清单: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文件规定)。

3.居民身份证

 备注:1、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军人出具《军官证》等军人身份证件)。 2、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不能提供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监护人提出申请的,监护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当事人死亡,近亲属或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

4.授权委托书

  备注:1、委托书办理时需提供,委托书需经过公证或认证。 2、声明或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3、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供。

5.离婚证明

  备注:申请出具当事人离婚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应当提供材料,提供原件审核,收复印件1份。

6.丧偶证明

  备注:申请出具当事人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应当提供材料

7.户口簿

 备注:1、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军人出具《军官证》等军人身份证件)。 2、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不能提供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监护人提出申请的,监护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8.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备注:上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包括医院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监护关系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上的记载,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死亡证明包括公安、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继承关系证明包括涉及继承关系的判决书、公证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关系、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作为相关证明使用。

9.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证明

  备注:监护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交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

10.军人身份证件

  备注:1、军人需提供 2、证件真实有效。 3、军人证件上的身份信息与身份证一致。

11.当事人死亡证明

  备注: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或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材料。 上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包括医院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监护关系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上的记载,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死亡证明包括公安、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继承关系证明包括涉及继承关系的判决书、公证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关系、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作为相关证明使用。

12.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

  备注: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应提供。 上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包括医院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监护关系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上的记载,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死亡证明包括公安、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继承关系证明包括涉及继承关系的判决书、公证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关系、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作为相关证明使用。

 13.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证明

  备注:当事人死亡,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材料 上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包括医院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监护关系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上的记载,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死亡证明包括公安、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继承关系证明包括涉及继承关系的判决书、公证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关系、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作为相关证明使用。

申请流程

初审→受理→审查→出具证明

 

办理地址

福州市马尾区星达路2号原国税大楼二楼马尾区民政局婚姻登记1-2号窗口

相关事情

民政部门可向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吗?

答: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文件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清单已列出的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我们简称“9+1”,即9个国家加1个台湾地区。)

 

婚姻登记机关现针对哪些国家和地区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答:根据福州市民政局《关于转发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榕民(2015)665号)文件规定:对涉台公证和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

 

双方结婚后,一方是否可以查询对方婚前的婚姻登记信息记录?

答:双方结婚后,夫妻双方不能查询对方婚前的婚姻登记记录。由于查询对方的婚前婚姻登记记录可能会涉及第三人的信息隐私,因此,双方婚后,要求查询对方婚前的婚姻登记信息不属于合理利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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