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登记

 概述

       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依收养身份法律行为创设的收养关系,就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是基于收养行为的法律效力而发生的身份法律关系。这种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具有与自然血亲同样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申请条件

 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收养登记当事人提出申请;

(一)被收养人条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

(二)送养人条件: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死亡一方的父母须放弃优先抚养的权利情况下,可以单方送养;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送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本辖区;

(三)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四)其他条件:

 1.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2.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3.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4.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残疾儿童的,不受收养人数和自身子女人数的限制。

5.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规定。

申请说明

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登陆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网站:https://zwfw.fujian.gov.cn/),从个人办事大厅进入“在线办理”可进行网上申请。

开始申请

申请材料

1.《收养登记申请书》

  备注:按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十五条(收养登记申请书)的填写要求填写,字迹清晰,信息真实无误。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备注:提供原件核对,收复印件一份。

3.单身收养的提供未婚声明、离婚证或者配偶死亡证明,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提供结婚证

  备注: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备注: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需原件,证明内容要体现收养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婚育状况、收入情况、身体健康情况、受教育程度、家庭基本情况,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5.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备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包括收养人精神状况,是否患有甲类、乙类、丙类等不利于被收养人身心健康的传染疾病。 3、收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证明以及本人的申请有效期6个月。  

6.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备注:提供原件核对,收复印件一份。

7.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

  备注:“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修改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对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8.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备注: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需提供  

9.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备注: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供,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需经公证  

10.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备注:1、监护人为送养人且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需提供。 2、收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证明以及本人的申请有效期6个月。

11.其他有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书面意见

  备注:1、监护人作为送养人时需提供。 2、签名应在登记员面前完成。 3、其他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的应当出具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并签字按指纹  

12.监护证明

  备注:1、监护人为送养人的需提供。 2、收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证明以及本人的申请有效期6个月。

13.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备注:提供原件核对,收复印件一份。  

14.照片

  备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15.授权委托书

  备注: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一方不能到场可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所在地区公证或者所在国认证。单人办理收养的不能委托。  

16.被收养人残疾证明

  备注:1、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需提供,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 2、收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证明以及本人的申请有效期6个月。

17.收养人子女情况声明

  备注:声明内容真实  

18.送养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备注:送养人同意送养的应当出具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并签字按指纹

19.同意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备注:年满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同意被收养的应提供  

申请流程

初审→受理→审查→决定

办理地址

福州市马尾区星达路2号原国税大楼二楼马尾区民政局婚姻登记1-2号窗口

 

相关事情

办理“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登记”事项的问题: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可以单方送养子女吗?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如何界定 ?

答: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是指父母为重病、重残、或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无力抚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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