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证
概述
登记离婚也叫协议离婚,它是自愿离婚的夫妻,在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事项处理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双方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申请条件
1.当事人的婚姻登记证遗失、损毁,可以向原办证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5.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6.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申请说明
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登陆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网站:https://zwfw.fujian.gov.cn/),从个人办事大厅进入“在线办理”可进行网上申请。
开始申请
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
3.照片
备注:补领结婚证用双方3张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补领离婚证用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3份
4.婚姻登记档案
备注: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内容完整、清晰,并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印章。
5.授权委托书
备注: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发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6.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备注:1、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 2、所声明的个人信息必须与本人实际信息一致。 3、《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7.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
备注:双方当事人阅读后各自签署一份,签名按指纹应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完成。
8.受托人身份证件
备注:委托办理的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9.军人证件
备注:1、提供的证件真实有效。收复印件一份 2、军人证件上的信息应与身份证一致,不一致应先更正。
10.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备注:1、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并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2、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11.原婚姻登记证
备注:因损毁补领婚姻登记证的,需将原婚姻登记证收回并存入档案。
12.个人声明书
备注:1、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户口簿上的信息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2、声明内容真实,声明书的签名应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完成。
申请流程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办理地址
福州市马尾区星达路2号原国税大楼二楼马尾区民政局婚姻登记1-2号窗口
相关事情
当事人结婚证遗失后可以到哪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答: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结婚证丢失后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已经离婚或丧偶的当事人是否可以要求补领以前的结婚证?
答:已经离婚或丧偶的当事人不能要求补领以前的结婚证。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是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因此,当事人申请补领结婚证应当是在该婚姻关系存续时提出。也就是说, 当事人离婚或者丧偶的,其原来的婚姻关系已经不存在,因此不能再补领结婚证。 当事人若需要证明其以前曾结婚的,可持合法身份证件到档案存放地查阅复印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
补领婚姻登记证需要档案吗?
答: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