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入境机动车驾驶许可业务
临时入境机动车驾驶许可业务
概述
临时入境机动车驾驶许可业务
申请对象
个人
申请说明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0号)第十一条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租赁的中国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租赁单位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法定时限
受理后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办
承诺时限说明
材料齐全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请材料
1.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 备注:现场办: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窗口打印出申请表,由申请人确认并签字。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
2.入出境身份证件 备注:凡是电子证照库中有的材料,无需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无法调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
3.境外机动车驾驶证 备注:凡是电子证照库中有的材料,无需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无法调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
4.身体条件证明 备注:申请人需到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单眼视力障碍以及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到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体检;申请小型汽车、摩托车准驾的,可免于提交。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
5.驾驶人照片 备注:可在办事大厅现场拍照或提供1寸白底彩照3张。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2份 |
6.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交往活动的,由中国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备注: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交往活动的,还应当提交中国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
受理条件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临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超过三个月的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一)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入境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外国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二)临时入境后仅在边境地区一定范围内行驶的外国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三)临时入境后需驾驶租赁的中国机动车的外国机动车驾驶人。
联系电话
0591-12123(车管所)、0591-6315385(马尾区交警大队窗口)
办公时间和地址
乘车路线
乘坐M1、37、58、137、139快线、178、179、532路公交车至自贸区管委会(儒江东路)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