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了哪些养犬行为规范?
一、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犬出户的,为犬只佩戴犬牌,并使用不超过1.5米长度的束犬绳(链)牵领; (二)携犬出户的,主动避让他人; (三)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采取为犬只佩戴嘴(脖)套、怀抱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等安全措施; (四)即时清除犬粪,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者犬粪专用收集容器; (五)携犬乘坐出租汽车的,事先征得驾驶员和同乘人员同意; (六)犬吠影响他人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饲养的母犬繁殖幼犬的,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将超出饲养数量的犬只转让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人饲养、迁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 (八)放弃饲养犬只的,将犬只转让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人饲养、迁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养犬人禁止下列养犬行为: (一)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二)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牵领犬只; (三)使用伸缩犬绳携犬出户; (四)携犬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五)占用建筑物共有部分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六)遗弃犬只;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养犬人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场所: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 (二)学校、幼儿园和医院等教育医疗场所; (三)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和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场所; (四)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等活动场所; (五)烈士陵园、革命教育基地等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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