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产权人过世,家属可以代办证吗?需提供哪些材料?
问:拆迁安置房房屋办证,产权人过世了,可以代办吗?还需要另行提供哪些材料?怎么出具死亡证明? 答:产权人已故的,可以由直系亲属代为办理不动产权证,须出具产权人的死亡证明及代办人与产权人的直系亲属证明;死亡证明可以是:医院出具的证明、火化证、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社区或村委会证明。征收补偿协议或安置房登记申请表中的产权人已备注“已故”(非手书),由代理人代签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可以由协议代签人代为申请安置房登记手续,不再收取死亡证明和关系证明。 根据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补偿签订和安置房产权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榕不动产产〔2021〕144号):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认被征收房屋继承人)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以生效文书确定的继承人为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安置房产权登记申请前,被征收房屋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认被征收房屋或安置房屋继承人)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根据生效文书将安置房登记申请表中的安置房权利人确定为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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