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如何处罚?
日期:2023-12-05 10:28
政策文件:
 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来源:马尾区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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