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商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日期:2019-09-06 09:43
政策文件:

福州市马尾区商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执法类别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
法规
地方性
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
规章
政府规范性文件
1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加油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行政
许可
商务服务科 商务服务科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闽政文〔2015239号):
    
附件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部分下放。“加油船审批”下放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2.《关于下放加油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商务市场[2015]63)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为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2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的审核转报 行政
许可
商务服务科 商务服务科        1.《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    第十四条  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由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与其他发起人)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初审同意后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2.《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落实扩大县(市)、区外经贸审批权若干配套事项的通知》(闽外经贸办〔2005〕7号)    三、凡现行由我厅负责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县(市、区)外经贸局审核直接上报我厅,同时抄送设区市外经贸局。各县(市、区)外商投资项目中需报商务部审批的事项,仍按现行程序报批。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六条第一款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2.《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七条第一款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六条  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八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批准证书。  
3 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没有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或变更备案事项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商贸管理科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马尾区商务局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8号)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4 对成品油经营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等行为的处罚 成品油经营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行政
处罚
商贸管理科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马尾区商务局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    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成品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成品油经营者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成品油经营者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成品油经营者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成品油经营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成品油经营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成品油零售企业违法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5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成品油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商贸管理科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马尾区商务局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    第四十四条 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一)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6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违反备案规定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商贸管理科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马尾区商务局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违反发行服务和资金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商贸管理科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马尾区商务局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8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违反建立业务处理系统规定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商贸管理科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马尾区商务局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    第二十九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    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 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按期如实备案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商务服务科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马尾区商务局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能按期履行备案义务,或在进行备案时存在重大遗漏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逃避履行备案义务,在进行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 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经审批在限制投资领域投资经营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商务服务科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马尾区商务局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经审批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所列的限制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1 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禁止投资领域投资经营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商务服务科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马尾区商务局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所列的禁止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2 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商务服务科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马尾区商务局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汽车销售企业未在经营场所明示销售汽车价格、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或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收取额外费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商贸管理科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马尾区商务局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   第十条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14 汽车销售企业未在经营场所内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或未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商贸管理科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马尾区商务局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  第十一条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15 汽车销售企业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商贸管理科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马尾区商务局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  第十四条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的,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16 汽车销售企业未建立消费者投诉制度,以及未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商贸管理科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马尾区商务局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   第十八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17 汽车销售企业以取得营业执照后未在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的,以及发生变更30日内未完成信息更新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商贸管理科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马尾区商务局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18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年报的监管 行政监督检查 商务服务科 商务服务科       商务部等国家五部局《关于开展2017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7130号)    
19 成品油市场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商贸管理科 商贸管理科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    第三条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0 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没有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或变更备案事项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马尾区商务局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8号)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21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马尾区商务局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8号)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22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是否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马尾区商务局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8号)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3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检查 商贸管理科 商贸管理科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 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    
24 汽车销售企业是否有在经营场所明示销售汽车价格、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或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收取额外费用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检查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马尾区商务局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25 汽车销售企业是否有在经营场所内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或未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检查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马尾区商务局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  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26 汽车销售企业是否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是否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以及是否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检查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马尾区商务局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 第十四条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27 汽车销售企业是否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检查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马尾区商务局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  第十八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28 汽车销售企业是否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是否完成信息更新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检查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马尾区商务局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来源:马尾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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