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日期:2019-08-20 15:25
| 福州市马尾区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注:“违法情节”一栏中涉及违反次数计算的,只累加三年内同种违法行为的次数,“以上”属于含,“以下”属于不含 |
|||||||
| 单位:商务局 联络员:王美玲 电话:0591-63157273 | |||||||
|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 |||||||
|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备注 |
| 1 | MW01SW-CF-0001 | 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违法所得,且法律法规及规章没有规定的 |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轻微 | 餐饮经营者违法所得少于5000元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
| 一般 | 餐饮经营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20000元罚款 | |||||
| 严重 | 餐饮经营者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30000元罚款 | |||||
| 2 | MW01SW-CF-0002 | 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没有违法所得,且法律法规及规章没有规定的 |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轻微 | 责令改正后,逾期10日以下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 |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6000元罚款 | |||||
| 严重 | 责令改正后,逾期20日以上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
| 《洗染业管理办法》 | |||||||
|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备注 |
| 3 | MW01SW-CF-0003 | 洗染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且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 |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轻微 | 洗染业经营者违法所得5000以下元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
| 一般 | 洗染业经营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20000元罚款 | |||||
| 严重 | 洗染业经营者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30000元罚款,并公告 | |||||
| 4 | MW01SW-CF-0004 | 洗染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没有违法所得,且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 |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轻微 | 责令改正后,逾期10日以下改正的 | 处3000元罚款 | |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才改正的 | 处6000元罚款 | |||||
| 严重 | 责令改正后,逾期20日以上才改正的 | 处10000元罚款,并公告 | |||||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 |||||||
|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备注 |
| 5 | MW01SW-CF-0005 | 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或登记信息不符合规定的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7日以下改正的 | 处2000元罚款 | |
| 一般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7日以上15日以下改正的 | 处6000元罚款 | |||||
| 严重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上改正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 6 | MW01SW-CF-0006 | 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或档案资料不符合规定的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7日以下改正的 | 处2000元罚款 | |
| 一般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7日以上15日以下改正的 | 处6000元罚款 | |||||
| 严重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上改正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 7 | MW01SW-CF-0007 | 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或未如实记录相关信息的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7日以下改正的 | 处2000元罚款 | |
| 一般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7日以上15日以下改正的 | 处6000元罚款 | |||||
| 严重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上改正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 8 | MW01SW-CF-0008 | 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或者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未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未作出提示的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7日以下改正的 | 处2000元罚款 | |
| 一般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7日以上15日以下改正的 | 处6000元罚款 | |||||
| 严重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上改正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 9 | MW01SW-CF-0009 | 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7日以下改正的 | 处2000元罚款 | |
| 一般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7日以上15日以下改正的 | 处6000元罚款 | |||||
| 严重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上改正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 10 | MW01SW-CF-0010 | 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或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的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7日以下改正的 | 处2000元罚款 | |
| 一般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7日以上15日以下改正的 | 处6000元罚款 | |||||
| 严重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上改正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 11 | MW01SW-CF-0011 | 交易双方无约定,经营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未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保修服务或者经营者对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依法履行三包责任的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少于7日改正的 | 处2000元罚款 | |
| 一般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7日以上15日以下改正的 | 处6000元罚款 | |||||
| 严重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上改正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 12 | MW01SW-CF-0012 | 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7日以下改正的 | 处2000元罚款 | |
| 一般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7日以上15日以下改正的 | 处6000元罚款 | |||||
| 严重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上改正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 13 | MW01SW-CF-0013 | 经营者在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统计工作中,未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的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7日以下改正的 | 处2000元罚款 | |
| 一般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7日以上15日以下改正的 | 处6000元罚款 | |||||
| 严重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上改正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 14 | MW01SW-CF-0014 | 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的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7日以下改正的 | 处2000元罚款 | |
| 一般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7日以上15日以下改正的 | 处6000元罚款 | |||||
| 严重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上改正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 15 | MW01SW-CF-0015 | 经营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 (一)依法查封、扣押的;(二)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 (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7日以下改正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 一般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7日以上15日以下改正的 | 处20000元罚款 | |||||
| 严重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上改正的 | 处30000元罚款 | |||||
| 16 | MW01SW-CF-0016 | 经营者销售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 (一)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7日以下改正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 一般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7日以上15日以下改正的 | 处20000元罚款 | |||||
| 严重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上改正的 | 处30000元罚款 | |||||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 |||||||
|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备注 |
| 17 | MW01SW-CF-0017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家电维修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 一般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家电维修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拒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 |
| 18 | MW01SW-CF-0018 | 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有以下行为的: (一)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 (二)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三)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 (四)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九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 (二)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 (三)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 (四)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 第十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
一般 | 第一次违反本规定中1项行为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拒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 |
| 严重 | 第一次违反本规定中2项行为的 | 处10000元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 |||||
| 第一次违反本规定中3项及以上行为的 | 处20000元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 ||||||
| 特别 严重 |
第二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 处30000元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 |||||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 |||||||
|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备注 |
| 19 | MW01SW-CF-0019 | 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备案的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
轻微 | 逾期10日以下改正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一般 | 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严重 | 逾期20日以上才改正的;或拒不配合调查的,经责令整改,仍拒不配合调查 | 处以3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20 | MW01SW-CF-0020 | 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未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履行提示告知义务,未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章程和协议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 (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
轻微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或未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的,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履行提示告知义务,未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章程或协议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一般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的,或未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履行提示告知义务,未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章程或协议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严重 | 1、因同一违法行为在2年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经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 2、拒不配合调查的,经责令整改,仍不配合调查 |
处以3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21 | MW01SW-CF-0021 | 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照要求留存购卡人或其代理人身份信息的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
轻微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留存购卡人或其代理人身份信息的;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有留存购卡人或其代理人身份信息,但信息不全的,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一般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留存购卡人或其代理人身份信息的;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有留存购卡人或其代理人身份信息,但信息不全的,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严重 | 1、因同一违法行为在2年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经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 2、拒不配合调查的,经责令整改,仍不配合调查 |
处以3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22 | MW01SW-CF-0022 |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按规定保存购卡人登记、身份、交易信息的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
轻微 |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保存购卡人信息5年以上的,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法向第三方提供购卡人或其代理人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的,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一般 |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保存购卡人信息5年以上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法向第三方提供购卡人或其代理人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严重 | 1、因同一违法行为在2年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经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 2、拒不配合调查的,经责令整改,仍不配合调查 |
处以3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23 | MW01SW-CF-0023 |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对一次性购卡超过限额或通过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客户,不按照规定进行销售、登记的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
轻微 | 客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完成付款,但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登记的信息欠缺的,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完成销售的,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一般 | 客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完成付款,但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登记的信息欠缺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完成销售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严重 | 1、因同一违法行为在2年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经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 2、拒不配合调查的,经责令整改,仍不配合调查 |
处以3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24 | MW01SW-CF-0024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发行、充值的单用途卡额度超过规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
轻微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发行或充值单用途卡单张资金余额超过限额的,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一般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发行或充值单用途卡单张资金余额超过限额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严重 | 1、因同一违法行为在2年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经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 2、拒不配合调查的,经责令整改,仍不配合调查 |
处以3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25 | MW01SW-CF-0025 | 单用途卡有效期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
轻微 | 记名卡设置有效期,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不记名卡的有效期少于3年的,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一般 | 记名卡设置有效期,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不记名卡的有效期少于3年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严重 | 1、因同一违法行为在2年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经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 2、拒不配合调查的,经责令整改,仍不配合调查 |
处以3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26 | MW01SW-CF-0026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不按规定提供或不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的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
轻微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不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的,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一般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不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严重 | 1、因同一违法行为在2年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经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 2、拒不配合调查的,经责令整改,仍不配合调查 |
处以3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27 | MW01SW-CF-0027 |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的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
轻微 | 原卡存在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不将资金退至原卡的,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一般 | 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不将资金退至原卡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将资金退至其他企业单用途卡内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将资金退至本企业其他类型的单用途卡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严重 | 1、因同一违法行为在2年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经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 2、拒不配合调查的,经责令整改,仍不配合调查 |
处以3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28 | MW01SW-CF-0028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不按规定提供退卡服务的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
轻微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不按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的,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办理退卡时,留存的退卡人信息欠缺的,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支付现金(超过100元)办理退卡的,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一般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不按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办理退卡时,留存的退卡人信息欠缺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支付现金(超过100元)办理退卡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严重 | 1、因同一违法行为在2年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经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 2、拒不配合调查的,经责令整改,仍不配合调查 |
处以3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29 | MW01SW-CF-0029 |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不按照规定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未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制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的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
轻微 | 发卡企业提前终止未到期单用途卡,在退卡时向持卡人收费的,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发卡企业提前终止未到期单用途卡,公示日期不足的,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发卡企业提前终止未到期单用途卡,没有在备案机关指定媒体上公示的,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一般 | 发卡企业提前终止未到期单用途卡,在退卡时向持卡人收费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发卡企业提前终止未到期单用途卡,公示日期不足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发卡企业提前终止未到期单用途卡,没有在备案机关指定媒体上公示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严重 | 1、因同一违法行为在2年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经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 2、拒不配合调查的,经责令整改,仍不配合调查 |
处以3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30 | MW01SW-CF-0030 | 发卡企业不按规定对预收资金进行管理、使用的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
轻微 | 发卡企业将预收资金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万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发卡企业将预收资金用于不是本企业主营业务的,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一般 | 发卡企业将预收资金用于不是本企业主营业务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严重 | 1、因同一违法行为在2年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经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 2、拒不配合调查的,经责令整改,仍不配合调查 |
处以3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31 | MW01SW-CF-0031 | 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符合规定的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 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
轻微 | 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规定的,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一般 | 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规定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严重 | 1、因同一违法行为在2年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经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 2、拒不配合调查的,经责令整改,仍不配合调查 |
处以3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32 | MW01SW-CF-0032 | 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的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
轻微 | 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不存管的,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发卡企业预收资金存管比例低于要求的,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一般 | 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不存管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发卡企业预收资金存管比例低于要求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严重 | 1、因同一违法行为在2年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经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 2、拒不配合调查的,经责令整改,仍不配合调查 |
处以3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33 | MW01SW-CF-0033 |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未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
轻微 | 发卡企业有多个资金存管账户的,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发卡企业没有和存管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的,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一般 | 发卡企业有多个资金存管账户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发卡企业没有和存管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严重 | 1、因同一违法行为在2年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经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 2、拒不配合调查的,经责令整改,仍不配合调查 |
处以3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34 | MW01SW-CF-0034 | 发卡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单用途卡业务情况的,或发卡企业填报信息时故意隐瞒或虚报,造成填报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真实的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格式见附件3)。 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
轻微 | 发卡企业超期填报,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发卡企业超期没有填报的,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发现发卡企业填报时故意隐瞒或虚报,造成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真实的,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一般 | 发卡企业超期填报,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发卡企业没有填报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发现发卡企业填报时故意隐瞒或虚报,造成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真实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严重 | 1、因同一违法行为在2年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经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 2、拒不配合调查的,经责令整改,仍不配合调查 |
处以3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 |||||||
|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备注 |
| 35 | MW01SW-CF-0036 |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的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轻微 | 未按规定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的 | 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 |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下改正的 | 处500元罚款 | ||||||
| 一般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改正的 | 处1000元罚款 | |||||
| 严重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20日以上才改正的 | 处2000元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 |||||
| 36 | MW01SW-CF-0037 |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轻微 |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 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 |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下改正的 | 处500元罚款 | ||||||
| 一般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改正的 | 处1000元罚款 | |||||
| 严重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20日以上才改正的 | 处2000元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 |||||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 |||||||
|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备注 |
| 37 | MW01SW-CF-0038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
轻微 | 无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罚款 |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罚款 | ||||||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20000元罚款 | |||||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或因同一违法行为在2年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 | 处30000元罚款 | |||||
| 38 | MW01SW-CF-0039 | 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系统外销售。 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
轻微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罚款 |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罚款 | ||||||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20000元罚款 | |||||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或因同一违法行为在2年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 | 处30000元罚款 | |||||
| 39 | MW01SW-CF-0040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进行新建、迁建、扩建油库等仓储设施,须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在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并办理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后,报商务部备案。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迁建、扩建加油站(点)等设施,须符合城乡规划、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在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并办理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
轻微 | 擅自原地改扩建,扩建后等级未上升或增加加油机1台;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罚款 | |
| 一般 | 擅自原地改扩建,扩建后等级上升或增加加油机2台以上;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20000元罚款 | |||||
| 严重 | 擅自迁建或新建加油站或油库;或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或因同一违法行为在2年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 | 处30000元罚款 | |||||
| 40 | MW01SW-CF-0041 | 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
轻微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罚款 |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罚款 | ||||||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20000元罚款 | |||||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或因同一违法行为在2年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 | 处30000元罚款 | |||||
| 41 | MW01SW-CF-0042 | 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的成品油; 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
轻微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罚款 |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罚款 | ||||||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20000元罚款 | |||||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或因同一违法行为在2年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 | 处30000元罚款 | |||||
| 42 | MW01SW-CF-0043 | 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三)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
轻微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罚款 | |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20000元罚款 | |||||
| 严重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或因同一违法行为在2年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 | 处30000元罚款 | |||||
| 43 | MW01SW-CF-0044 | 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 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
轻微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罚款 |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罚款 | ||||||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20000元罚款 | |||||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或因同一违法行为在2年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 | 处30000元罚款 | |||||
| 44 | MW01SW-CF-0045 | 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 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
轻微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罚款 |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罚款 | ||||||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20000元罚款 | |||||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或因同一违法行为在2年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 | 处30000元罚款 | |||||
| 45 | MW01SW-CF-0046 | 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
轻微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罚款 |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罚款 | ||||||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20000元罚款 | |||||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或因同一违法行为在2年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 | 处30000元罚款 | |||||
| 46 | MW01SW-CF-0047 | 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
轻微 | 违反2项以内技术规范要求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罚款 | |
| 一般 | 违反3项至4项技术规范要求的 | 给予警告,处20000元罚款 | |||||
| 严重 | 违反5项以上技术规范要求的;或因同一违法行为在2年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 | 处30000元罚款 | |||||
| 47 | MW01SW-CF-0048 | 已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书,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 《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第六条 依法既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又应当取得有关行政许可证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但未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以下规定查处: (一)依法无须经前置性行政许可即可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营业执照和有关行政许可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或者最先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其他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已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有关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为主负责查处,工商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工商部门和其他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工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涉及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处5000元罚款 |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处20000元罚款 | |||||
| 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或因同一违法行为在2年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 | 处3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00000元罚款 | |||||
| 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拒不配合调查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00000元罚款 | ||||||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 |||||||
|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备注 |
| 48 | MW01SW-CF-0049 | 零售商、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公平交易的。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轻微 |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初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000元 | 公告 |
| 一般 |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再次违反本办法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 公告 | ||||
|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再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两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 | 公告 | |||||
| 严重 |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第三次及以上违反本办法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公告 | ||||
|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第三次及以上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公告 | |||||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 |||||||
|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备注 |
| 49 | MW01SW-CF-0050 |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促销行为规定的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轻微 | 零售商初次违反本办法促销行为规定,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000元 | 公告 |
| 一般 | 零售商再次违反本办法促销行为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 公告 | ||||
| 零售商再次违反本办法促销行为规定,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两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 | 公告 | |||||
| 严重 | 零售商第三次及以上违反本办法促销行为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公告 | ||||
| 零售商第三次及以上违反本办法促销行为规定,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公告 | |||||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
|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备注 |
| 50 | MW01SW-CF-0051 |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能按期履行备案义务,或在进行备案时存在重大遗漏的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能按期履行备案义务,或在进行备案时存在重大遗漏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责令改正后,逾期7日以下改正的 | 处5000元罚款 | |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逾期7日以上不满15日改正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 严重 | 责令改正后,逾期15日以上不满20日改正的 | 处20000元罚款 | |||||
| 特别严重 | 责令改正后,逾期20日以上改正的 | 处30000元罚款 | |||||
| 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的 | |||||||
| 51 | MW01SW-CF-0052 |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逃避履行备案义务,在进行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的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逃避履行备案义务,在进行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 轻微 | 逃避履行备案义务,在进行备案时隐瞒1项真实情况、提供1项误导性或虚假信息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
| 一般 | 逃避履行备案义务,在进行备案时隐瞒2项真实情况、提供2项误导性或虚假信息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罚款 | |||||
| 严重 | 逃避履行备案义务,在进行备案时隐瞒3项及以上真实情况、提供3项及以上误导性或虚假信息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0元罚款 | |||||
| 52 | MW01SW-CF-0053 |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的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逃避履行备案义务,在进行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 一般 | 第一次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5000元罚款 | |
| 严重 | 第二次及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0元罚款 | |||||
| 53 | MW01SW-CF-0054 |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经审批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所列的限制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经审批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所列的限制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 轻微 | 首次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
| 一般 | 第二次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罚款 |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0元罚款 | |||||
| 54 | MW01SW-CF-0055 |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所列的禁止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所列的禁止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 轻微 | 首次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
| 一般 | 第二次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罚款 |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0元罚款 | |||||
| 55 | MW01SW-CF-0056 |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首次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 | |
| 严重 | 第二次及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
| 《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 | |||||||
|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备注 |
| 56 | MW01SW-CF-0057 | 加油站点使用自助式加油机灌装散装汽油的 | 《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加油站点不得使用自助式加油机灌装散装汽油。 第十六条 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自助式加油机灌装散装汽油的,由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加油站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加油站点处1万元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罚款 | |
| 一般 | 第二次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加油站点处2万元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处2000元罚款 |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加油站点处3万元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处3000元罚款 | |||||
| 特别严重 | 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加油站点处5万元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处5000元罚款 | |||||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 |||||||
|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备注 |
| 57 | MW01SW-CF-0058 | 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且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 一般 | 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 可向社会公告 |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 |||||||
|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备注 |
| 58 | MW01SW-CF-0059 | 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的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第一次发现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 一般 | 第二次发现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
| 严重 | 第三次发现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20000元罚款 | |||||
| 特别严重 | 第三次以上发现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30000元罚款 | |||||
| 59 | MW01SW-CF-0060 | 经销商在销售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的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的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1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 一般 | 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
| 严重 | 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20000元罚款 | |||||
| 特别严重 | 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1000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30000元罚款 | |||||
| 60 | MW01SW-CF-0061 | ①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未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未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的; ②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后,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第一次发现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 一般 | 第二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
| 严重 | 第三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20000元罚款 | |||||
| 特别严重 | 第三次以上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30000元罚款 | |||||
| 61 | MW01SW-CF-0062 | ①供应商、经销商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的; ②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的; ③经销商销售汽车时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的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第一次发现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 一般 | 第二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
| 严重 | 第三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20000元罚款 | |||||
| 特别严重 | 第三次以上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30000元罚款 | |||||
| 62 | MW01SW-CF-0063 | ①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未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的; ②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未予以提醒和说明的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第一次发现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 一般 | 第二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
| 严重 | 第三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20000元罚款 | |||||
| 特别严重 | 第三次以上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30000元罚款 | |||||
| 63 | MW01SW-CF-0064 | ①供应商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的; ②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 ③供应商未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并未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的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第一次发现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 一般 | 第二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
| 严重 | 第三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20000元罚款 | |||||
| 特别严重 | 第三次以上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30000元罚款 | |||||
| 64 | MW01SW-CF-0065 | ①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的,未将客户、车辆资料和维修历史记录在授权合同终止后30日内移交给供应商,实施有损于供应商品牌形象的行为的; ②家用汽车产品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时,未及时通知消费者,在供应商的配合下变更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的; ③供应商、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未保证为消费者继续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的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第一次发现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 一般 | 第二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
| 严重 | 第三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20000元罚款 | |||||
| 特别严重 | 第三次以上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30000元罚款 | |||||
| 65 | MW01SW-CF-0066 | 供应商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一)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二)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三)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四)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五)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六)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以及有偿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的品牌或者供应商;(七)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八)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九)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的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第一次发现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 一般 | 第二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
| 严重 | 第三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20000元罚款 | |||||
| 特别严重 | 第三次以上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30000元罚款 | |||||
| 66 | MW01SW-CF-0067 | ①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未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的; ②供应商未向经销商明确商务政策的主要内容,对于临时性商务政策,未提前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告知的; ③对于被解除授权的经销商,未维护经销商在授权期间应有的权益,拒绝或延迟支付销售返利的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第一次发现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 一般 | 第二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
| 严重 | 第三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20000元罚款 | |||||
| 特别严重 | 第三次以上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30000元罚款 | |||||
| 67 | MW01SW-CF-0068 | 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的,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第一次发现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 一般 | 第二次发现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
| 严重 | 第三次发现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20000元罚款 | |||||
| 特别严重 | 第三次以上发现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30000元罚款 | |||||
| 68 | MW01SW-CF-0069 | ①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的; ②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的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第一次发现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 一般 | 第二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 |||||
| 严重 | 第三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6000元罚款 | |||||
| 特别严重 | 第三次以上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
| 69 | MW01SW-CF-0070 | 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 ①未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的; ②未签订销售合同的; ③未如实开具销售发票的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第一次发现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 一般 | 第二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 |||||
| 严重 | 第三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6000元罚款 | |||||
| 特别严重 | 第三次以上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
| 70 | MW01SW-CF-0071 | ①供应商、经销商未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未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的; ②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未在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的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第一次发现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 一般 | 第二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 |||||
| 严重 | 第三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6000元罚款 | |||||
| 特别严重 | 第三次以上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
| 71 | MW01SW-CF-0072 | 供应商、经销商未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的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第一次发现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 一般 | 第二次发现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 |||||
| 严重 | 第三次发现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6000元罚款 | |||||
| 特别严重 | 第三次以上发现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
| 72 | MW01SW-CF-0073 | ①供应商、经销商未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的; ②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未在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的; ③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的供应商、经销商未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基本信息的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第一次发现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 一般 | 第二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 |||||
| 严重 | 第三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6000元罚款 | |||||
| 特别严重 | 第三次以上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
| 73 | MW01SW-CF-0074 | ①经销商未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未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的; ②汽车销售、用户等信息档案保存期少于10年的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第一次发现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 一般 | 第二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 |||||
| 严重 | 第三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6000元罚款 | |||||
| 特别严重 | 第三次以上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
来源:马尾区商务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