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日期:2018-11-07 10:41
政策文件:
 
 
序号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
情节
档次 裁量基准
1 FZ01GS-CF-0904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且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 A 违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
B 违法经营额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00元的罚款
C 违法经营额6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00元的罚款

一般
属于《适用规则》第十四条情形的 A 违法经营额6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的罚款
B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元的罚款
C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的罚款

轻微
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 A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的罚款
B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的罚款
C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的罚款
2 FZ01GS-CF-0905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 A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的罚款
B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4200元的罚款
C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3500元的罚款

一般
属于《适用规则》第十四条情形的 A 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的罚款
B 违法所得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2500元的罚款
C 违法所得8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的罚款

轻微
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 A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1500元的罚款
B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的罚款
C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00元的罚款
来源:马尾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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