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日期:2018-11-07 10:39
|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档次 | 裁量基准 |
| 1 | FZ01SY-CF-8301 |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相关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相关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采购和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甲 严重 |
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或在十二个月内受到二次以上罚款或者一次以上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或危害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 A 非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采购和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并处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 B 非法经营额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采购和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并处4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C 非法经营额6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6000元以下 | 没收违法采购和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并处3.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乙 一般 |
属于《适用规则》第十四条情形的 | A 非法经营额6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6000元以上 | 没收违法采购和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并处3万元的罚款 | ||||
| B 非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 没收违法采购和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并处2.5万元的罚款 | ||||||
| C 非法经营额3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 | 没收违法采购和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 丙 轻微 |
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 | A 非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 | 没收违法采购和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并处1.5万元的罚款 | ||||
| B 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没收违法采购和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并处1万元的罚款 | ||||||
| C 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 | 没收违法采购和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并处5000元的罚款 | ||||||
| 2 | FZ01SY-CF-8302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安全承诺、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处置等信息公示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或者保管制度的;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大型食品零售企业、大型以上餐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未按照规定建立电子台账,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 (四)食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出厂产品留样制度的;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的; (六)委托生产食品的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受托方未查验委托方相关证件的;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 |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安全承诺、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处置等信息公示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或者保管制度的;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大型食品零售企业、大型以上餐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未按照规定建立电子台账,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 (四)食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出厂产品留样制度的;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的; (六)委托生产食品的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受托方未查验委托方相关证件的;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 甲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且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或在十二个月内受到二次以上罚款或者一次以上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或危害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 A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6个月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 | 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B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处1.8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C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3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下 | 处1.6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乙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且属于《适用规则》第十四条情形的 | A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3个月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 | 处1.4万元罚款 | ||||
| B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处1.2万元罚款 | ||||||
| C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2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 | 处1万元罚款 | ||||||
| 丙 轻微 |
逾期未改正的,且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 | A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2个月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 | 处8000元罚款 | ||||
| B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处6000元罚款 | ||||||
| C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1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 | 处5000元罚款 | ||||||
| 3 | FZ01SY-CF-8303 |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将回收食品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或者赠送的; (二)未按照要求对超过保质期、回收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进行处理的; (三)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食品的 |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将回收食品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或者赠送的; (二)未按照要求对超过保质期、回收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进行处理的; (三)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食品的。 |
甲 严重 |
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或在十二个月内受到二次以上罚款或者一次以上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或危害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 A 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20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的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 B 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6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或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9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的18.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
| C 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货值金额6000元以下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8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的17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
| 乙 一般 |
属于《适用规则》第十四条情形的 | A 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10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7.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的16.5倍罚款 | ||||
| B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或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7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的15倍罚款 | ||||||
| C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或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的13.5倍罚款 | ||||||
| 丙 轻微 |
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 | A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5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6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的13倍罚款 | ||||
| B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或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的11.5倍罚款 | ||||||
| C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的10倍罚款 | ||||||
| 4 | FZ01SY-CF-8304 |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交易会和展销会举办者在举办日的三日前未向举办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报告举办地点、举办时间、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管理措施以及举办者和食品经营者情况等信息,或未履行下列职责的:(一)在与食品经营者签订的合同中明确食品安全保证义务;(二)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三)查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四)记录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五)及时发布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发布的信息;(六)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鲜活产品与其他食品、待加工食品与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七)设置必要的检验和消毒、杀菌、清洁、防腐、防尘等设施,根据需要配备冷冻、冷藏等设备设施;(八)协助、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二十六条 食品交易会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在举办日的三日前向举办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报告举办地点、举办时间、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管理措施以及举办者和食品经营者情况等信息,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与食品经营者签订的合同中明确食品安全保证义务; (二)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查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四)记录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五)及时发布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发布的信息; (六)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鲜活产品与其他食品、待加工食品与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 (七)设置必要的检验和消毒、杀菌、清洁、防腐、防尘等设施,根据需要配备冷冻、冷藏等设备设施; (八)协助、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除履行前款规定的各项职责外,还应当建立风险自查和信息报告制度,并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相关制度,记录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第一百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交易会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相应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 甲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或在十二个月内受到二次以上罚款或者一次以上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或危害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 A 非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 处以5万元的罚款 | ||||
| B 非法经营额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处以4.5万元的罚款 | ||||||
| C 非法经营额6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6000元以下 | 处以4万元的罚款 | ||||||
| 乙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属于《适用规则》第十四条情形的 | A 非法经营额6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6000元以上 | 处以3.5万元的罚款 | ||||
| B 非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 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 C 非法经营额3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 | 处以2.5万元的罚款 | ||||||
| 丙 轻微 |
逾期未改正的,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 | A 非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 | 处以2万元的罚款 | ||||
| B 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处以1.5万元的罚款 | ||||||
| C 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 | 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 5 | FZ01SY-CF-8305 | 违反本条例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在举办日的三日前未向举办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报告举办地点、举办时间、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管理措施以及举办者和食品经营者情况等信息,或未履行下列职责的:(一)在与食品经营者签订的合同中明确食品安全保证义务;(二)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三)查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四)记录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五)及时发布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发布的信息;(六)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鲜活产品与其他食品、待加工食品与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七)设置必要的检验和消毒、杀菌、清洁、防腐、防尘等设施,根据需要配备冷冻、冷藏等设备设施;(八)协助、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或者未建立风险自查和信息报告制度,并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相关制度的。 | 第二十六条 食品交易会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在举办日的三日前向举办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报告举办地点、举办时间、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管理措施以及举办者和食品经营者情况等信息,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与食品经营者签订的合同中明确食品安全保证义务; (二)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查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四)记录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五)及时发布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发布的信息; (六)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鲜活产品与其他食品、待加工食品与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 (七)设置必要的检验和消毒、杀菌、清洁、防腐、防尘等设施,根据需要配备冷冻、冷藏等设备设施; (八)协助、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除履行前款规定的各项职责外,还应当建立风险自查和信息报告制度,并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相关制度,记录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第一百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未履行相应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甲 严重 |
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或在十二个月内受到二次以上罚款或者一次以上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或危害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 A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6个月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逾期未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
| B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8万元罚款;逾期未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万元罚款。 | ||||||
| C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3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5万元罚款;逾期未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罚款。 | ||||||
| 乙 一般 |
属于《适用规则》第十四条情形的 | A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3个月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2万元罚款;逾期未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罚款。 | ||||
| B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逾期未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5万元罚款。 | ||||||
| C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2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8万元罚款;逾期未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罚款。 | ||||||
| 丙 轻微 |
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 | A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2个月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逾期未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 ||||
| B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2万元罚款;逾期未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罚款。 | ||||||
| C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1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逾期未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 ||||||
| 6 | FZ01SY-CF-8306 | 对外配送食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使用合乎规范的餐具及运输、包装等条件的 | 第三十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外配送食品的,应当使用专用、封闭、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要求的箱(包),并定期清洁、消毒;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饮具、容器和包装材料。 提供集体用餐配送服务的,应当使用专用、封闭的车辆;按照规定留存所配送食品的样品;分装、贮存、运输食品的温度和时间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应当标明配送单位、制作时间、保质期,必要时标明保存条件和食用方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对外配送食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甲 严重 |
拒不改正的,且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或在十二个月内受到二次以上罚款或者一次以上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或危害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 A 非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
| B 非法经营额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4.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
| C 非法经营额6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6000元以下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4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
| 乙 一般 |
拒不改正的,且属于《适用规则》第十四条情形的 | A 非法经营额6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6000元以上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5万元的罚款; | ||||
| B 非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的罚款; | ||||||
| C 非法经营额3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5万元的罚款; | ||||||
| 丙 轻微 |
拒不改正的,且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 | A 非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 B 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5万元的罚款; | ||||||
| C 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万元的罚款; | ||||||
| 7 | FZ01SY-CF-8307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以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核准证书有效期内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三个月以上的,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以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核准证书有效期内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三个月以上的,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甲 严重 |
拒不改正的,且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或在十二个月内受到二次以上罚款或者一次以上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或危害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 A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6个月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 | 处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B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处4.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C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3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下 | 处4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乙 一般 |
拒不改正的,且属于《适用规则》第十四条情形的 | A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3个月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 | 处3万元的罚款; | ||||
| B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处2.5万元的罚款; | ||||||
| C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2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 | 处2万元的罚款; | ||||||
| 丙 轻微 |
拒不改正的,且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 | A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2个月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 | 处1.5万元的罚款; | ||||
| B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处1万元的罚款; | ||||||
| C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1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 | 处5000元的罚款; | ||||||
| 8 | FZ01SY-CF-8308 | 产生餐厨废弃食用油脂的食品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将餐厨废弃食用油脂提供给经依法许可的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并建立产生和处理情况的台账,台账保存期限少于二年的 |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产生餐厨废弃食用油脂的食品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应当将餐厨废弃食用油脂提供给经依法许可的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并建立产生和处理情况的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产生餐厨废弃食用油脂的食品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甲 严重 |
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或在十二个月内受到二次以上罚款或者一次以上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或危害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 A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6个月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 B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C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3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6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2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乙 一般 |
属于《适用规则》第十四条情形的 | A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3个月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6万元以上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 B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6万元的罚款; | ||||||
| C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2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3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2万元的罚款; | ||||||
| 丙 轻微 |
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 | A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2个月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 ||||
| B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的罚款; | ||||||
| C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1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的罚款; | ||||||
| 9 | FZ01SY-CF-8309 |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营(一)以有毒有害动植物或者微生物为原料制作的食品;(二)以餐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食用动物及其制品;(四)国家和本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或者将餐厨废弃食用油脂作为食用油脂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 |
第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以有毒有害动植物或者微生物为原料制作的食品; (二)以餐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 (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食用动物及其制品; (四)国家和本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食品生产经营者将餐厨废弃食用油脂作为食用油脂生产、销售或者使用。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甲 严重 |
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或在十二个月内受到二次以上罚款或者一次以上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或危害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 A 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或20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的3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 B 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6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或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4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的28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
| C 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货值金额6000元以上或1万元下 /或10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3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的26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
| 乙 一般 |
属于《适用规则》第十四条情形的 | A 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10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2.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的25倍罚款 | ||||
| B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或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的22.5倍罚款 | ||||||
| C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或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的20倍罚款 | ||||||
| 丙 轻微 |
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 | A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5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1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的18倍罚款 | ||||
| B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或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0.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的16倍罚款 | ||||||
| C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的15倍罚款 | ||||||
| 10 | FZ01SY-CF-8310 | 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标注相关信息的 |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标注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甲 严重 |
拒不改正的,且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或在十二个月内受到二次以上罚款或者一次以上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或危害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 A 非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的 | 处1万元罚款。 | ||||
| B 非法经营额在2.5万元至3万元的 | 处9000元罚款。 | ||||||
| C 非法经营额在2.3万元至2.5万元的 | 处8000元罚款。 | ||||||
| 乙 一般 |
拒不改正的,且属于《适用规则》第十四条情形的 | A 非法经营额在2万元至2.3万元的 | 处7500元罚款。 | ||||
| B 非法经营额在1.5万元至2万元的 | 处7000元罚款。 | ||||||
| C 非法经营额在1.2万元至1.5万元的 | 处6500元罚款。 | ||||||
| 丙 轻微 |
拒不改正的,且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 | A 非法经营额在1万元至1.2万元的 | 处6000元罚款。 | ||||
| B 非法经营额在8000元至1万元的 | 处5500元罚款。 | ||||||
| C 非法经营额在8000元以下的 | 处5000元罚款。 | ||||||
| 11 | FZ01SY-CF-8311 | 违反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采用快速检测方法筛查,允许无法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 (三)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具有与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的; (四)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包装的; (五)入网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进行信息公示并及时更新的; (六)入网食品经营者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与食品标签、标识不一致,或者对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说明和提示的; (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义务的; (八)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入网食品经营者档案,与其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并提供相关数据信息的; (九)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以及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未及时制止并报告的; (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入网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 |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采用快速检测方法筛查,允许无法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 (三)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具有与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的; (四)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包装的; (五)入网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进行信息公示并及时更新的; (六)入网食品经营者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与食品标签、标识不一致,或者对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说明和提示的; (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义务的; (八)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入网食品经营者档案,与其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并提供相关数据信息的; (九)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以及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未及时制止并报告的; (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入网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 甲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且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或在十二个月内受到二次以上罚款或者一次以上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或危害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 A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6个月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 | 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 B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处以2.5万元的罚款 | ||||||
| C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3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下 | 处以2.2万元的罚款 | ||||||
| 乙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且属于《适用规则》第十四条情形的 | A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3个月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 | 处以2万元的罚款; | ||||
| B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处以1.6万元的罚款; | ||||||
| C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2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 | 处以1.2万元的罚款; | ||||||
| 丙 轻微 |
逾期未改正的,且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 | A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2个月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 | 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 B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处以8000元的罚款; | ||||||
| C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1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 | 处以5000元的罚款; | ||||||
| 12 | FZ01SY-CF-8312 |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未履行下列职责的: (一)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开展日常检查工作; (二)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建立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档案,记录销售者和食用农产品的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的六个月; (三)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保证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符合食用农产品安全要求; (四)在显著位置公示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情况、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五)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进入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六)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七)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 |
第三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开展日常检查工作; (二)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建立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档案,记录销售者和食用农产品的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的六个月; (三)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保证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符合食用农产品安全要求; (四)在显著位置公示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情况、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四十条 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除履行前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进入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二)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三)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 第一百零六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未按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 甲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且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或在十二个月内受到二次以上罚款或者一次以上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或危害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 A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6个月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 | 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 B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处以2.8万元的罚款 | ||||||
| C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3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下 | 处以2.5万元的罚款 | ||||||
| 乙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且属于《适用规则》第十四条情形的 | A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3个月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 | 处以2.2万元的罚款; | ||||
| B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处以2万元的罚款; | ||||||
| C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2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 | 处以1.8万元的罚款; | ||||||
| 丙 轻微 |
逾期未改正的,且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 | A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2个月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 | 处以1.5万元的罚款; | ||||
| B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处以1.2元的罚款; | ||||||
| C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1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 | 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 13 | FZ01SY-CF-8313 | 违反本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从事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未依法查验相关文件并留存其复印件,或者从事食品贮存服务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进出库记录制度的; (二)设有食堂的学校、托管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筑工地以及机关、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 (三)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和销售凭证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的; (四)入网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 |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从事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未依法查验相关文件并留存其复印件,或者从事食品贮存服务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进出库记录制度的; (二)设有食堂的学校、托管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筑工地以及机关、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 (三)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和销售凭证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的; (四)入网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 甲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且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或在十二个月内受到二次以上罚款或者一次以上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或危害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 A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6个月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
| B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4.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
| C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3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下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4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
| 乙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且属于《适用规则》第十四条情形的 | A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3个月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3.5万元的罚款; | ||||
| B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 C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2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2.5的罚款; | ||||||
| 丙 轻微 |
逾期未改正的,且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 | A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2个月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 ||||
| B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 ||||||
| C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1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 14 | FZ01SY-CF-8314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资格审查,或者未履行停止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义务的 |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资格审查,或者未履行停止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 甲 严重 |
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或在十二个月内受到二次以上罚款或者一次以上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或危害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 A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6个月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
| B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8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 ||||||
| C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3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6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 ||||||
| 乙 一般 |
属于《适用规则》第十四条情形的 | A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3个月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4万元罚款 | ||||
| B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2万元罚款 | ||||||
| C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2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 ||||||
| 丙 轻微 |
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 | A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2个月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万元罚款 | ||||
| B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罚款。 | ||||||
| C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1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 ||||||
| 15 | FZ01SY-CF-8315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未悬挂核准证书或者登记证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摊贩未佩戴信息登记公示卡的 |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未悬挂核准证书或者登记证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摊贩未佩戴信息登记公示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 |||
| 16 | FZ01SY-CF-8316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涂改、出借、出租、伪造核准证书、登记证书、信息登记公示卡的 | 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涂改、出借、出租、伪造核准证书、登记证书、信息登记公示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核准证书、注销登记证书或者信息登记公示卡。 | 甲 严重 |
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或在十二个月内受到二次以上罚款或者一次以上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或危害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 A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6个月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核准证书 |
| B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8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核准证书 | ||||||
| C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3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核准证书 | ||||||
| 乙 一般 |
属于《适用规则》第十四条情形的 | A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3个月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2万元罚款; | ||||
| B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罚款; | ||||||
| C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2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8万元罚款; | ||||||
| 丙 轻微 |
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 | A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2个月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5万元罚款; | ||||
| B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2万元罚款; | ||||||
| C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1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 | ||||||
| 17 | FZ01SY-CF-8317 |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涂改、出借、出租、伪造核准证书、登记证书、信息登记公示卡的 | 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涂改、出借、出租、伪造核准证书、登记证书、信息登记公示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核准证书、注销登记证书或者信息登记公示卡。 | 甲 严重 |
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或在十二个月内受到二次以上罚款或者一次以上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或危害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 A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6个月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000元罚款 |
| B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800元罚款 | ||||||
| C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3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500元罚款 | ||||||
| 乙 一般 |
属于《适用规则》第十四条情形的 | A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3个月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200元罚款; | ||||
| B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000元罚款; | ||||||
| C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2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800元罚款; | ||||||
| 丙 轻微 |
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 | A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2个月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700元罚款; | ||||
| B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600元罚款; | ||||||
| C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1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00元罚款; | ||||||
| 18 | FZ01SY-CF-8318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食品销售记录,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或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以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核准证书有效期内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三个月以上的,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应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小餐饮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对进货进行查验,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 |
第五十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食品销售记录,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以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核准证书有效期内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三个月以上的,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核准证书、注销登记证书或者信息登记公示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 甲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且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或在十二个月内受到二次以上罚款或者一次以上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或危害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 A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6个月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 | 处5000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核准证书 | ||||
| B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处4500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核准证书 | ||||||
| C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3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下 | 处4000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核准证书 | ||||||
| 乙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且属于《适用规则》第十四条情形的 | A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3个月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 | 处3500元罚款 | ||||
| B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处3000元罚款 | ||||||
| C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2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 | 处2500元罚款 | ||||||
| 丙 轻微 |
逾期未改正的,且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 | A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2个月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 | 处2000元罚款 | ||||
| B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处1500元罚款 | ||||||
| C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1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 | 处1000元罚款 | ||||||
| 19 | FZ01SY-CF-8319 | 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九规定的: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对进货进行查验,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凭证保存期限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少于一年的 | 第六十九条 小餐饮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对进货进行查验,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核准证书、注销登记证书或者信息登记公示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 甲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且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或在十二个月内受到二次以上罚款或者一次以上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或危害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 A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6个月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 | 处5000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核准证书 | ||||
| B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处4500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核准证书 | ||||||
| C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3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下 | 处4000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核准证书 | ||||||
| 乙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且属于《适用规则》第十四条情形的 | A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3个月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 | 处3500元罚款 | ||||
| B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处3000元罚款 | ||||||
| C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2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 | 处2500元罚款 | ||||||
| 丙 轻微 |
逾期未改正的,且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 | A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2个月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 | 处2000元罚款 | ||||
| B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处1500元罚款 | ||||||
| C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1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 | 处1000元罚款 | ||||||
| 20 | FZ01SY-CF-8320 |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的 | 第六十四条 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核准证书、注销登记证书或者信息登记公示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 甲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且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或在十二个月内受到二次以上罚款或者一次以上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或危害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 A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6个月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 | 处500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核准证书 | ||||
| B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处450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核准证书 | ||||||
| C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3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下 | 处400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核准证书 | ||||||
| 乙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且属于《适用规则》第十四条情形的 | A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3个月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 | 处350元罚款 | ||||
| B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处300元罚款 | ||||||
| C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2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 | 处250元罚款 | ||||||
| 丙 轻微 |
逾期未改正的,且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 | A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2个月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 | 处200元罚款 | ||||
| B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处150元罚款 | ||||||
| C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1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 | 处100元罚款 | ||||||
| 21 | FZ01SY-CF-8321 |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取得核准证书或者生产经营禁止的食品的 |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取得核准证书或者生产经营禁止的食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甲 严重 |
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或在十二个月内受到二次以上罚款或者一次以上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或危害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 A 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或10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3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
| B 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6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 或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2.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的4.8倍罚款; | ||||||
| C 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货值金额6000元以下 或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2.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的4.5倍罚款; | ||||||
| 乙 一般 |
属于《适用规则》第十四条情形的 | A 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或6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的4.2倍罚款 | ||||
| B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或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6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的4倍罚款 | ||||||
| C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 或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的3.8倍罚款 | ||||||
| 丙 轻微 |
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 | A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5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的3.5倍罚款 | ||||
| B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或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8000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的3.2倍罚款 | ||||||
| C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 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000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 | ||||||
| 22 | FZ01SY-CF-8322 |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书的 |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甲 严重 |
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或在十二个月内受到二次以上罚款或者一次以上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或危害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 A 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或10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 |
| B 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6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 或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9000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的2.8倍罚款; | ||||||
| C 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货值金额6000元以下 或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8000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的2.5倍罚款; | ||||||
| 乙 一般 |
属于《适用规则》第十四条情形的 | A 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或6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7000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的2.2倍罚款 | ||||
| B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或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6000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的2倍罚款 | ||||||
| C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 或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000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的1.8倍罚款 | ||||||
| 丙 轻微 |
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 | A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5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4000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的1.5倍罚款 | ||||
| B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或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3000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的1.2倍罚款 | ||||||
| C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 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2000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 | ||||||
| 23 | FZ01SY-CF-8323 | 违反本条例规定,已取得核准证书或者登记证书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已取得核准证书或者登记证书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三万元罚款,直至吊销核准证书或者注销登记证书。 | 甲 严重 |
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或在十二个月内受到二次以上罚款或者一次以上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或危害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 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3万元罚款,直至吊销核准证书 | |
| 乙 一般 |
不且有严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 |||||
| 24 | FZ01SY-CF-8324 | 食品摊贩不符合下列要求的:(一)在划定的临时经营区域和规定的时段从事食品经营; (二)按照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所载明的登记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三)配有防雨、防尘、防蝇、防鼠、防污染等设施以及废弃物容器; (四)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制作食品和售货的亭、棚、车、台等设施; (五)需要在现场对食品或者工具、容器进行清洗的,应当配备具有给排水条件的清洁设施或者设备; (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 |
第六十一条 食品摊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划定的临时经营区域和规定的时段从事食品经营; (二)按照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所载明的登记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三)配有防雨、防尘、防蝇、防鼠、防污染等设施以及废弃物容器; (四)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制作食品和售货的亭、棚、车、台等设施; (五)需要在现场对食品或者工具、容器进行清洗的,应当配备具有给排水条件的清洁设施或者设备; (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注销信息登记公示卡。 |
责令限期改正; | |||
| 甲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且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或在十二个月内受到二次以上罚款或者一次以上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或危害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 A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6个月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 | 处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
| B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处4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
| C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3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2000元以下 | 处4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
| 乙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且属于《适用规则》第十四条情形的 | A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3个月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 | 处350元罚款 | ||||
| B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000以上3000元以下 | 处300元罚款 | ||||||
| C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2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000以下 | 处250元罚款 | ||||||
| 丙 轻微 |
逾期未改正的,且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 | A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2个月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1000以上 | 处200元罚款 | ||||
| B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500以上1000元以下 | 处150元罚款 | ||||||
| C 未履行法定义务持续1个月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500元以下 | 处100元罚款 | ||||||
| 25 | FZ01SY-CF-8325 | 违反本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接受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食品标识的。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接受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食品标识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 甲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且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或在十二个月内受到二次以上罚款或者一次以上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或危害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 A 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及其他严重情节 | 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 | ||||
| B 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6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及其他严重情节 | 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 | ||||||
| C 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货值金额6000元以下及其他严重情节 | 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 ||||||
| 乙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且属于《适用规则》第十四条情形的 | A 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处9000元罚款 | ||||
| B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 处7500元罚款 | ||||||
| C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 | 处6000元罚款 | ||||||
| 丙 轻微 |
逾期未改正的,且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 | A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处5000元罚款 | ||||
| B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 处4000元罚款 | ||||||
| C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 | 处3000元罚款 | ||||||
来源:马尾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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