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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 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抽查主体 |
市场主体数量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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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
主要涉及网络经营主体资格、管理制度、经营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配合监管等项目。 |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 |
29 |
5%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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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实施《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广告活动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的情况 |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广告活动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1.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格检查,包括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广告发布许可等; |
广告公司、媒体单位 |
540 |
10%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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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企业现场审查问题整改情况 |
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实施后2016年新取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 |
64 |
5%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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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食品经营持证情况,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食品标签标识,食品质量,供货单位及食品合格检验报告,进货查验记录或票据,食品批发购销台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进口酒类相关凭证等。 |
流通食品 |
1515 |
5%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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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餐饮单位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1、许可管理;2、人员管理;3、场所环境;4、设施设备;5、采购贮存;6、加工制作;7、清洗消毒;8、食品添加剂;9、检验运输 |
餐饮单位 |
2078 |
5%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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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保健食品经营情况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1.经营资质;2.经营条件;3.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情况;4.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5.从业人员管理;6.经营过程控制情况;7.产品合法性;8.广告宣传 |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 |
294 |
5%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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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化妆品经营(含批发、零售和使用)情况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1.合法性;2.标识标签;3.进货查验;4.保质期;5.储存条件;6.广告宣传 |
化妆品经营企业 |
2579 |
5%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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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销售的汽车配件商品质量 |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一)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 |
在我市登记的含有汽车配件批发、零售经营范围的市场主体 |
16554 |
5%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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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企业经营行为;即时公示信息及非公党建;1+X专项督查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中共福建省纪委、中共福建省委编办审核确认省工商局承担的“1+X”专项督查工作职责。 省工商局印发《关于明确“1+X”专项督查中承担工作职责的通知》(闽工商人〔2016〕323号) |
1、企业经营行为主要检查登记事项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是否有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等;2、检查企业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公示的即时信息及2015年报中企业有关非公党的信息;3、对被抽中的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等相关市场主体,依职权检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党员干部个人存在奢侈消费、定点消费、使用公款定期支付等问题线索。 |
存续企业 |
16554 |
5%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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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企业2016年度年报和及时信息公示情况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等 |
存续企业 |
16554 |
5%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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