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油品检测实验室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日期:2021-11-01 10:59
政策文件:

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油品检测实验室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等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租赁兴闽油库办公楼1-4层(马尾区红山100-8号)。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增油品检测实验室,用于柴油及汽油的性能检测。建设油品检测实验室及配套设施,配置联合辛烷值机、多维气相色谱仪、胶质测定仪、铜片腐蚀测定仪等实验仪器,对油品进行馏程、蒸气压、实际胶质、凝点、闪点等进行检测。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你公司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地点、性质、规模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实验废水、生活污水应分别依托厂区原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处理达标后由一个规范化排放口排放。

  2、实验室产生的各类废气应分别经收集净化处理达标后分别由20米排气筒排放。

  3、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合理布局,对产生高噪声的设备应采取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4、按规范设置实验室固体废物分类暂存场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处置。废试剂、废液、检验废弃物及废活性炭等属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规范处置。同时规范设置专用贮存间分别收集存放,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收集和转移工作。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可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5、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做好原辅材料的贮运工作,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配备环境应急物资,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

  1、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

  2、非甲烷总烃、甲苯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5/1782-2018)表1中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表2、表3中排放浓度限值。甲苯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表3中排放浓度限值。

  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表A.1中排放限值。

  硫酸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二级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规定。厂界硫酸雾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规定。

  3、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4、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存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5、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

  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VOCs排放总量分别不超过0.029吨/年、0.0044吨/年、0.0058吨/年。在项目投产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所需的总量指标。

  四、项目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投产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完成排污许可管理。项目竣工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我局委托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日常环保监督管理及负责督促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依法开展油品检测实验室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9日

来源:马尾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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