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团宁波分公司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罚款20万元
日期:2018-10-31 16:37
政策文件:

  案情介绍 

  办案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18年7月20日 

  处罚结果:罚款20万元 

  2018年5月18日,浙江省宁波市电视台《看看看》栏目对美团、饿了么等外卖平台存在未审查入网经营者许可证等各种乱象予以曝光,引起社会对网售食品安全的广泛关注。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迅速行动,对当事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美团宁波分公司)进行线上检查,发现其确实存在未上传入网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等情况。同时,该局对当事人进行线下检查时,发现入网商户川香缘等存在有照无证现象。 

  海曙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抓取的当事人平台上经营异常商户的名单,逐家进行线下核实。执法人员随机抽查当事人9家入网食品经营户,并核查当事人对其入网登记审查情况,发现均不同程度存在四种问题:一是只提供堂食不做外卖的餐饮店及食品零售经营者未上传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二是平台上显示的地址和上传的商家的证照上的地址不符,三是平台上显示的入网商户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名称或地址不一致,四是商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经线下核实,线上异常入网商户均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海曙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未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项目等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更新,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之规定。该局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另外,海曙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并审查许可证,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由于当事人在12个月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再次受到行政处罚,该局依据《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其从重处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该局最终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的处罚。20万元是依法作出的顶格罚款。 

来源:马尾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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