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综合监管和执法局2023年生产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与核查处置情况通告(第七期)
日期:2023-12-15 16:41
政策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7〕42号)要求。现将我区生产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与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马尾分公司销售的淡水瓜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淡水瓜(活)(淡水鱼),生产日期:2023-07-13,规格型号:/,商标:/,抽样单位: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马尾分公司;标称供应商:福建诚丰达贸易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二)2023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马尾分公司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执法检查。经查,企业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淡水瓜7.31公斤,已销售7.31公斤,无库存。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我局依法监督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马尾分公司立即整改。该企业依法主动暂停销售不合格淡水瓜,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淡水瓜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当事人属于流通环节,不合格原因可能为生产环节造成。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并启动召回程序。

  (四)对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榕自贸综执开执不罚〔2023〕1号),当事人销售的淡水瓜经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免于行政处罚。

  二、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马尾分公司销售的大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大葱(精品),生产日期:2023-07-11,规格型号:/,商标:/,抽样单位: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马尾分公司;标称供应商:寿光市金发蔬菜专业合作社;不合格项目:噻虫嗪。

  (二)2023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马尾分公司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执法检查。经查,企业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大葱15公斤,累计销售13.9公斤,报损1.1公斤,无库存。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我局依法监督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马尾分公司立即整改。该企业依法主动暂停销售不合格大葱,对已销售的不合格大葱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当事人属于流通环节,不合格原因可能为生产环节造成。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并启动召回程序。

  (四)对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榕自贸综执开执不罚〔2023〕1号),当事人销售的大葱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免于行政处罚。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

  管理委员会综合监管和执法局 

  2023年12月14日    

来源:马尾区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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