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2022年第二批网络餐饮典型案例来了!
日期:2022-11-15 10:58
政策文件:

  自福州市市场监管局以“不打招呼、不用陪同、直奔现场”方式,开展网络餐饮“点题整治”专项行动以来,扎实推进餐饮监管提档升级,全力降低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风险,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发动社会共同参与监管违法违规经营者形成有力震慑,我局现将2022年第二批网络餐饮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
 
 

 

  福清市音西欢喜餐饮店 

  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清洗消毒案 

  

 
 
案情简介:

 

  福清市音西欢喜餐饮店使用的黑长方碟清洗消毒经抽样检测,所检阴离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 1493-201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处理过程及结果:

 

  福清市音西欢喜餐饮店于2022年1月18日清洗消毒的黑长方碟经榕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抽样检测,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阴离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 1493-201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检测项目阴离子洗涤剂检测结果为0.0223mg/100cm2,限量要求为不得检出。

  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6日因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受过行政处罚,属于不改正的行为,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具备可以依法从轻的情节。经研究决定:处以罚款10000元。

  

 
 
2
 
 

 

  福州市鼓楼区心诚则灵餐饮店 

  未对进口冷链食品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案情简介:

 

  2022年0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从事网络外卖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两名工作人员正在进行餐饮食品制作,其经营使用的冷链食品原料部分存放于店内冰柜内,部分放于操作台下方冷藏冰箱内解冻,以便随时取用。其中,三文鱼、北极贝两款为进口冷链食品,均与其他非进口冷链食品混放于冰柜、冰箱内,未设置专门区域并配备专门餐饮制作工具对进口冷链食品进行加工。同时,当事人未对进口冷链食品进行预防性消毒,亦未按《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监督检查要点》中关于“三专”管理、预防性消毒的规范要求对其进口冷链食品原料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处理过程及结果: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鼓楼区市场局已于2022年7月22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在7月2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仍未改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罚款。

  

 
 
3
 
 

 

  闽侯县甘蔗詹老味小吃店 

  无证经营网络餐饮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8日,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煎街道大元村广元路76号的闽侯县甘蔗詹老味小吃店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店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美团平台从事外卖经营活动。经上报审批,予以立案调查。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3月24日,申请通过了名为“贵州牛羊肉粉面馆”的美团平台外卖网店,3月29日开始网络餐饮销售。至案发时止,共销售82份食品外卖,每份实付均价31.26元,销售总额为2563.6元,扣除配送、平台服务等费用后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1800.93元。因当事人采购食材时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无法提供相应食材费用,故成本无法计算,当事人自述因同行竞争激烈,每单获利约3元左右, 共获利246元。当事人采购食品,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无证经营网络餐饮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经我局研究,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我局研究,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无证经营网络餐饮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246元;2、罚款50000元。 

  

 
 
4
 
 

 

  闽侯县上街李俊海餐饮店 

  无证经营网络餐饮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9日,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侯官路167-3号一家店招牌为“淮南牛肉汤”的餐饮店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美团平台从事外卖经营活动。经上报审批,予以立案调查。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2年1月17日开始,擅自在美团平台名为“正宗淮南牛肉汤”的网络餐饮店从事外卖经营活动。至2022年4月9日案发之日,当事人经营食品外卖货值总额为4875.68元,共获利500元。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餐饮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结合本案货值金额、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等,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500元;2、罚款55000元。 

  

来源:马尾区市监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