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8-09-12 17:25
政策文件:
闽财教〔2014〕26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 2020年)》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精神,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更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我省拟在2011年实施城乡低保家庭幼儿保教费补助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资助范围,即从2014年春季学期起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原则,实施以政府助学金为主导、幼儿园资助和社会资助为补充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

  从2014年春季学期起,设立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以下简称“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一)资助范围

  适用于全省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小学附设园、班和特殊教育学校学前班)及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

  (二)对象比例

  对就读上述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的小、中、大班幼儿予以资助。全省平均资助比例按在园幼儿人数的3%以内(含3%)确定。各地可根据当地学前教育发展及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分布等实际情况,对辖区内幼儿园资助人数实行差异比例办法,即在确定资助面时,可结合当地实际按省定平均比例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老少边岛(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海岛地区)倾斜,努力使学前教育资助实现区域均衡,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应助尽助。

  (三)对象类别

  幼儿园在规定的人数比例内,对申请“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进行评审,并按以下困难类别先后顺序予以确定:

  1.第一类:(1)孤儿或残疾幼儿;(2)低保家庭幼儿;(3)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

  2.第二类:其它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详见附件)。

  各地在确定资助对象时,对以上第一类和老少边岛、原中央苏区、农村贫困地区的第二类幼儿要优先予以资助。

  (四)资助标准

  “助学金”主要用于幼儿在园期间的保教费及伙食费补助。补助标准为第一类幼儿每生每年2000元,第二类幼儿每生每年1000元。

  (五)经费管理

  1.资金管理模式。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确定的补助比例,由省、市、县(区)政府共同分担。“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发放,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如因受助人数减少形成的结余资金,结转以后年度继续使用,不得用于抵顶本级应承担资金。

  2.资金预算、拨付与结算。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每年初参照上一年度各地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人数及相应标准,安排并下达省级补助资金。各地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资金后,应在15日内将省级专项资金连同本级财政应承担资金拨付至教育资助管理部门,教育资助管理部门分学期将“助学金”足额拨付幼儿园。每年底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各地实际发放情况予以结算。

  3.资金申请和发放。“助学金”申请发放工作由幼儿园资助工作人员按“家访摸底→分类建档→预审公示→注册激活→以劵拨款”顺序进行。“助学金”申领工作具体操作流程和时间安排按附件5要求进行。

  二、幼儿园资助

  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按3%-5%的比例提取资金,专项用于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收费和提供特殊困难幼儿补助等。

  三、社会资助

  各地要按照《福建省教育厅等十八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公益助学的通知》(闽教助〔2012〕8号)要求,联系当地相关部门,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学前教育采取各种方式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帮助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公平接受学前教育。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学前教育资助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确保资助政策全面落实到位和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二)确保资金落实。各级要加强资金管理,及时足额安排本级应承担的资金。对分担资金不落实的,省财政将扣减相关专项补助资金。各级财政要切实加强幼儿园财务管理,确保学前资助专项资金安全、规范落实到位。

  (三)规范收费管理。公办幼儿园不得因助学金的设立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各地要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准入机制和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各幼儿园要实行收费公示和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助学金”及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专项经费收支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完善基础信息。各地各园要选派专职资助工作人员,对“福建省学生资助信息化工作平台-学前教育资助”模块按要求进行操作维护,做好幼儿园、受助幼儿基础信息录入和动态管理工作,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可靠,并与“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保持一致。要建立学前教育资助档案,将家访表、申请表、汇总表、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相关工作资料分年度建档备查。

  (五)强化监督检查。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各地要把学前教育资助作为教育督导和办园水平评估的重要内容,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助资金、虚报幼儿人数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处理。

  (六)加大政策宣传。各地有关部门和幼儿园要合理利用各种媒介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宣传活动,使党和政府的学前教育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幼儿和家长知晓受助的权利,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设区市要制定当地学前教育资助实施细则,并于2014年5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实施城乡低保家庭幼儿园保教费补助的通知》(闽财教〔2011〕35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各地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联系人:财政厅,陈捷太,0591-87097606;教育厅,郑永红,0591-87091507。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14年4月29日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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