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尾区城乡低保及城乡特困申请审批程序
日期:2021-11-04 15:39
政策文件:

  城乡低保

  一、城乡低保标准:每人每月760元。

  二、城乡低保申请审批流程:由村(社区)代为申请后上报镇(街道)审批并确定金额,提高审批速度。(备注:2021年3月审批权下放到各镇街,取消民主评议环节,将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审核作为后置审核条件)

  三、申请提供的材料: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疾病证明等(对于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可采用告知承诺代替证明)

  四、准入条件

  1、普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760元且金融资产不超过年低保标准4倍(36480元)可申请;

  2、重病、重残等特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3倍(2280元)且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8倍(72960元),因病、因残因学等刚性支出增加造成支出型困难的家庭可申请。

  3、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1520元)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8倍即72960元)。

  五、家庭成员的确定: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

  1、单人申请的情况:重病、重残(智力、精神放宽到三级)、80周岁以上或失能失智老年人、自闭症儿童可单人入保。

  2、可不列入家庭成员的情况:出国、监狱内服刑、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脱离家庭的宗教人员、宣告失踪人员、因夫妻感情破裂长期分居的家庭成员不列入保障范围。

  六、家庭成员及收入核算特殊情况界定

  1、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的情况下可免除核算一人的工资收入;

  2、家庭成员中的赡养人若年满60周岁,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及金融资产符合低收入人口财产状况规定的以及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不核算应给付的抚养费;

  3、低保申请人已实现就业的,按其就业收入或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扣减就业成本;

  4、法定义务人给予的赡养、抚养费无明确法律文书规定的,可按最低工资标准的20%计算,即344元/月计算其应支付的义务费用;

  七、家庭成员出国问题:家庭成员出国就业。家庭成员(义务人)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经商的,应根据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综合研判,若为他人资助、借款等方式促成出国就业的,提供充分证明材料后,国内生活困难的家庭成员,仍可享受相应的社会救助保障。家庭成员(义务人)出国失联(一年以上)的,提供充分证明材料后,国内生活困难的家庭成员,仍可享受相应的社会救助保障。

  八、家庭成员有工商登记记录问题:家庭成员经商办企业。家庭成员(义务人)名下有营业执照的,应根据实际营收状况计入家庭收入。

  九、家庭子女就读私立校:家庭遭遇变故前,子女已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转学会影响学习且后续教育费用由他人资助的,提供充分证明材料后,仍可享受相应的社会救助保障。

  十、住房问题:

  1、家庭唯一住房被征迁。对选择领取征迁款自行易地购房,现阶段还未购房对象,自全额领到迁款之日起延保一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购房后剩余征迁款计入家庭金融资产;对选择领取政府安置性住房对象,过渡期内,用于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临时安置补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2、家庭成员拥有多处房产。家庭遭遇变故前,已易地购置或新建住房,目前闲置住房无租金收入或变卖收入的,根据家庭实际生活状况,享受相应的社会救助保障。(两套产权住房,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十一、车辆问题:

  1、低保对象名下有机动车辆,若为他人借用或冒用其身份信息登记注册的,在无特殊情况下,应三个月内注销车辆信息。

  2、家庭成员(义务人)名下有机动车辆,但有效商业保险车损保额低于年低保标准15倍(含)的,仍可享受相应的社会救助保障。(760*12*15=13.68万元)

  十二、家庭成员大额存款和流水:在确诊重大疾病前后,家庭成员(义务人)有大额存款或流水,且能提供资金流向为医院、药店或有相关发票等证明材料的,其借款金额、就医存款(包括水滴筹、慈善帮扶等)不计入家庭收入、财产。

  十三、延保渐退机制:

  1、在低保对象定期复核时,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超过规定条件,但属于低保边缘家庭时,自认定次月起统一延续保障12个月;

  2、家庭经济状况超过低保边缘家庭标准,但在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仍有实际困难的,自认定次月起统一延续保障9个月。

  十四、容错纠错机制:

  落实容错免责机制,对已依规履行调查核实程序无主观上过错,因申请人虚报、隐瞒等造成错保的,免于问责。

 

 

  城乡特困供养

  城乡特困对象的认定条件:具有当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8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学生;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二、无生活来源:

  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或因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三、无法定义务人:

  1、查找不到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可视为无法定义务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60周岁以上或者法定义务人及其配偶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无劳动能力,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

  1、吃饭、2穿衣、3行走、4如厕、5洗澡、6上下床自理:6项皆可;半自理:1-3项不能自主完成;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项及以上无法自主完成

  五、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式: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

  1、集中供养:可同区内外供养机构签订协议,将80%的供养金转到机构,20%的供养金留于个人支配。

  2、分散供养:签订分散供养协议,每月至少上门探访或电话询访1次。

  六、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分散供养

集中供养

全自理

半护理

全护理

全自理

半护理

全护理

1160

1418

1676

1392

3187

3884

  


城乡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对象: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具有本地户籍或在本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一、临时救助对象类型:

  1、急难型: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情况。

  2、支出型: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临时救助提供材料:户口本、身份证、居住证、导致困难的证明材料、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城乡低保、特困、低收入家庭或者其他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无需提供)。

  三、临时救助申请审批流程:村(社区)协助申请,乡镇(街道)审核,3000元以下的由镇街进行审批发放,超过3000元的报送至区民政局审批发放,5000元以上的报送区领导启动“一事一议”审批。

  四、临时救助救助标准:

  1、急难型:988-3000元;

  2、支出型:自费部分的30%或者988*救助人数*救助月数(不超过6个月)

  3、原则上一年内同一事由的救助不超过2次,单次封顶1.5万元。

  五、临时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注意事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879元,人均金融资产扣除刚性支出后不超过7.296万元,不拥有2套以上产权住房。

  六、临时救助材料报送:原则上收集材料再审核审批,对于特殊情况的对象可先救助后补申请手续。

  


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

  一、重度残疾人两项补贴:生活补贴与护理补贴

  1、生活补贴对象:(1)低保家庭中的1-4级残疾人员;(2)低收入家庭中的1-2级重度残疾人员;(3)60岁以上无固定收入的1-2级重度残疾人员。

  2、护理补贴对象:持有1-2级残疾证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

  1、生活补贴每人每月230元;

  2、护理一级补贴每人每月115元,二级补贴每人每月85元。

  三、两项补贴申请流程:村(社区)协助办理后提交镇(街)进行审核,镇(街)审核通过后报区残联审批,最后报区民政局审定后发放。

  四、所需材料: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困难证明(低保无需提供)

  五、注意事项:

  1、城乡特困对象不重复领取两项补贴。

  2、在申请重度残疾人两项补贴时同步研判其家庭或个人是否符合城乡低保,可同步协助申请城乡低保。

  


孤儿救助

  一、孤儿申请条件:马尾区内18周岁以下未成年的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二、孤儿救助标准:每人每月1400元。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及义务,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父母双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失踪的;

  (2)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3)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重病、失联、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4)父母一方失踪、失联,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标准:

  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1400元。(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散居孤儿保障标准全额发放。)

  备注:在城乡低保申请时关注有儿童的家庭,同步研判是否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来源:马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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