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认定程序
日期:2022-12-19 10:00
政策文件:

  各镇(街)要按照“全面核查、严格程序、尊重事实、便利群众”的原则,对孤儿进行身份认定。孤儿申请身份认定需履行申请、审核、审批等程序。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身份认定申请,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递交以下材料:

  (1)孤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2)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3)孤儿父母双方情况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父母死亡的,提交由公安部门、医疗机构、殡仪馆出具的死亡证明,包括户籍注销证明、病故证明、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死亡判决书。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具前述证明材料的,可提供孤儿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的父母死亡证明材料,同时须附上2至3名邻里知情人证明材料。

  父母失踪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判决书。对暂时无法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判决书的,可提供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经公安部门盖章确认的孤儿父母下落不明满两年的证明原件。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孤儿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办理宣告孤儿父母失踪法律文书,完善孤儿审批手续。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审核意见报区级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区民政部门要严格审查申请材料,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孤儿。如有疑问的,区民政部门将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复核。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齐全者,要求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后重新进行申请。为保护孤儿隐私,不得以公示方式核实了解情况。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及时做出批准认定。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区民政部门应对《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进行统一编号,自存1份,退还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存档1份。

  各镇(街)应深入调查孤儿基本情况,及时按规定程序办理孤儿新增或核销手续。新增孤儿可随时申报审批,致孤原因消除或弄虚作假等人员要及时取消其孤儿身份。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监护权变更手续。

来源:马尾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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