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州运泉织带有限公司福州运泉安全带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日期:2024-04-19 15:45
政策文件:

福州运泉织带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福州运泉织带有限公司福州运泉安全带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等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位于马尾区亭江镇长祥路71号(租赁福州新德通金属容器有限公司 1#仓库、马口铁车间)。建设内容及规模:年产安全带280万套。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你公司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原则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地点、性质、规模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应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废水处理设施,设备清洗废水应经收集处理后上清液回用于同颜色整理剂的制备,不外排。沉淀的含涂料废水应按危险废物处置,不得外排。项目产生的冷凝水回用于整理剂的制备,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租赁方排污系统经处理达标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长安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烘干工序应使用天然气为燃料,并配套低氮燃烧器。印字、整形工序应密闭作业,整形、烘干、印字等工序产生的废气应分别经收集净化处理达标后由1根15米排气筒排放。

3、应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合理布局,并对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4、按规范设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暂存场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管理,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废印字网版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规范处置。同时规范设置专用贮存间分别收集存放,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收集和转移工作。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可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

1、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限值要求。

2、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5/1784-2018)表1中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5/1784-2018)表2、表3监控点浓度限值。

苯系物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排放限值。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附录A中表A.1中排放限值。

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3燃气锅炉排放限值标准。

3、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4、一般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规定。

5、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

项目新增NOX、SO2、VOCs排放总量分别不超过0.0139吨/年、0.008吨/年、0.0629吨/年。

在项目投产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所需的总量指标。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公司应按照执行。

四、项目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投产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完成排污许可管理。项目竣工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配套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未经竣工验收合格,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五、我局委托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日常环保监督管理及负责督促福州运泉织带有限公司依法开展福州运泉安全带生产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9日    

来源:马尾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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