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坤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日期:2023-06-25 15:45
政策文件:

  福建坤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福建坤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等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租赁志品(福州)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现有闲置厂房(马尾区快安延伸区4号地)。建设内容及规模:年处理装修垃圾36万方。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你公司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地点、性质、规模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洗废水应收集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排污系统处理达标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快安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生产车间应密闭作业,并应配套建设除尘设施,产生的粉尘应分别收集经处理达标后由1根15米排气筒排放。原料区、成品区等场所应封闭堆放,并配套相应除尘设施。同时加强道路扬尘、车辆运输管理等,防止粉尘对厂区周边环境影响。

  3、应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合理安排生产时间,夜间不生产。同时加强对高噪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加强厂区运输和装卸车辆噪声管理,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4、按规范设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暂存场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管理,综合利用。废机油等属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规范处置。同时规范设置专用贮存间分别收集存放,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收集和转移工作。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可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

  1、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限值要求。

  2、颗粒物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二级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规定,厂界颗粒物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4、一般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规定。

  四、项目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投产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完成排污许可管理。项目竣工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我局委托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日常环保监督管理及负责督促福建坤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1日 

来源:马尾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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