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福州市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18-11-24 22:10
政策文件: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福州市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市属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营造更好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在发展教育、促进创新、改善民生、增加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榕委发〔2018〕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现将《福州市教育局贯彻落实<福州市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福州市教育局贯彻落实《福州市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福州市教育局
                                                      2018年11月24日

 

 

 

附件:

福州市教育局贯彻落实《福州市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福州市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榕委发[2018]23号),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办学环境,提高各级民办学校优质惠民水平,现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创新民办教育办学模式

1.鼓励通过政府提供闲置场所、民间资本负责建设和运营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探索建立合作合资、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办学方式。

2.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公办民助、委托管理、合作办学等方式参与举办公办学校。支持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联合组建教育集团。

3.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购买用于安排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入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位,作为公办学校学位的有效补充

4.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

二、吸引社会资本办学兴教

5.支持在福州新区、滨海新城、高新区等重点开发区域,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县(市)区,根据城乡规划预留教育补短板项目的用地,每年推出一批教育项目,吸引优质民营企业通过合作合资、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方式,与政府联合建设运营。

    6.鼓励用地紧张的县(市)区积极利用闲置的厂房、办公楼、住宅用房及其他可利用的土地及房屋等资源,通过法定程序改变使用功能,吸引社会资本举办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或非营利性义务教育学校。

三、加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力度

7.全面开展“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服务”,积极引导质量有保证的民办幼儿园申办普惠性幼儿园。

8.鼓励各县(市)区按照“政府所有、社会投资、社会经营”的建设机制,择优吸引社会资本建设、经营普惠性幼儿园,并纳入年度全省幼儿园建设工程包项目进行管理。

9.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幼儿园,享受公办幼儿园同等用地和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10.增加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项目。由各县(市)区根据辖区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实际发展情况,设置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教职工社保缴费补助、专任教师岗位津贴、幼儿园保安经费补助、新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园补助、园舍租金补助等奖补项目,对“参与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园”予以扶持。

11.提高民办普惠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限价标准,允许根据办园不同等级收费,收费提高至当地同质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1.8倍-2倍。

12.实施省、市、县(市)区级示范性幼儿园和普通幼儿园四级阶梯式定额补助标准,鼓励民办幼儿园不断提高办学质量。

四、关爱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

13.各级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好教职工权益,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表彰奖励、科研立项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

14.加强在职民办教师培训,依托福州教育研究院和各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实现公民办教师同步教研、培训常态化。

15.鼓励民办学校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或教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改善教职工退休后待遇。

五、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

16.有条件的县(市)区要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民办非营利性中小学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等民办教育事业。合理调整资金的奖补结构比例,有效激励民办学校不断完善各方面办学条件,提升办学品质。

六、完善审批和规范监管制度

17.积极稳妥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登记管理改革,在省教育厅相关实施细则出台后制定本市分类管理细则。对新审批的民办高中学校允许自愿选择营利或非营利,营利性学校收费由学校根据市场和成本自行制定。做好政策过渡工作,保障分类管理改革有序稳步推进。

18.根据《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闽教发〔2018〕100号)修改福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将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标准从不少于500平方米下调至200平方米,拟于2018年底前出台。

19.积极规范、引导、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有利于个体身心全面健康发展的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星级教育培训机构评比,多措并举促进教育培训机构市场健康繁荣发展。

来源:马尾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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