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环罚〔2021〕132号
日期:2021-07-13 15:37
政策文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环罚〔2021〕132号

福州市马尾区迪乐星自助KTV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91350105MA34A45E8P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君竹路37号西提丽府11号楼3层01-12店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春华                                               

  我局于2021年6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自助KTV厅生产中,2021年6月3日我局对你自助KTV厅进行监督性监测,共设18个包厢开6个包厢。根据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开环测声字ZS(2021)第014号,你自助KTV厅噪声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II类噪声标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2021年6月4日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开环测声字ZS(2021)第014号、2021年6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自助KTV厅正常经营中)。2021年6月10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你自助KTV厅正常经营中)。2021年6月10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自助KTV厅正常经营中)、2021年6月3日夜间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等以上证据为凭。

  你自助KTV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马)环告[202]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并依据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从事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或者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封存、暂扣其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相关的物品的”规定。和《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18年版)中FZ01HB-CF-0102项。噪声超标3分贝以内处2万元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2万元的处罚。

  2.罚款(大写)贰万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3日

来源:马尾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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