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环罚〔2020〕229号
日期:2020-11-05 14:41
政策文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环罚〔2020〕229号

  福建中天众诚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2M8D17H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云龙村原云龙村新机砖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程丽辉

  我局于2020年10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10月22日,你公司已建成一条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及配套设施、一条沥青混凝土生产线及配套设施,未投入生产,未产生环境污染。你公司商品混凝土和沥青混凝土生产建设项目已投资人民币4912220.28元。你公司未报批商品混凝土和沥青混凝土生产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0年10月22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新建商品混凝土和沥青混凝土生产建设项目);

  2、2020年10月22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该公司新建商品混凝土和沥青混凝土生产建设项目);

  3、2020年10月22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1份(证明该公司新建商品混凝土和沥青混凝土生产建设项目);

  4、2020年10月22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未报批商品混凝土和沥青混凝土生产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文件);

  5、2020年10月22日由福建中天众诚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程丽辉提供的《关于福州市琅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沈海复线连接线道路工程临时用地的选址意见函》(榕马自然函【2019】227号)复印件一份、《福建省临时用地许可证》(榕马自然临【2019】2号)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新建商品混凝土和沥青混凝土生产项目用地通过审批);

  6、2020年10月22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版)截录1份(证明该公司新建商品混凝土和沥青混凝土生产项目应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7、2020年10月22日由福建中天众诚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程丽辉提供的生产设备销售合同复印件一份,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票据复印件一份(23页)、投资项目清单一份(证明该公司新建商品混凝土和沥青混凝土生产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4912220.28元);

  8、2020年10月22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林穀承、黄术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质);

  9、2020年10月22日由福建中天众诚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程丽辉提供的福建中天众诚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工商注册信息);

  10、2020年10月22日由福建中天众诚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程丽辉提供法定代表人程丽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程丽辉身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马)环改〔2020〕1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我局进行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18年版)》FZ01HB-CF-0001项:“在禁建区外开工建设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未产生环境污染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壹佰贰拾贰元贰角零分(4912220.28×1%=49122.2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马尾区君竹路24号工商银行环保罚款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连锋                   联系电话:0591-83682926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福州市东部新城商务办公中心区7/8栋5层           邮政编码:350007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05日

来源:马尾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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