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环罚〔2020〕185号
日期:2020-09-18 08:45
政策文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环罚〔2020〕185号

福建磊丰橱柜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0000EF632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长安投资区长洋路126号2#厂房(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春英

  我局于2020年8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8月26日,你公司有3条喷漆生产线,分别为喷漆砂光车间内的1条手工喷漆生产线,胶板车间内的1条自动滚涂上漆生产线和1条自动喷漆生产线。与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中2条喷漆生产线的情况不符,其中胶板车间内的1条自动喷漆生产线为新增的生产线,目前正在安装调试,未投入使用,未产生环境污染。新增的1条自动喷漆生产线及其配套废气处理设施的总投资额为117.5万元人民币。你公司未重新报批该条新增自动喷漆生产线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0年8月26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新增一条自动喷漆生产线及其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

  2、2020年8月26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该公司新增一条自动喷漆生产线及其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

  3、2020年8月26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1份(证明该公司新增一条自动喷漆生产线及其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

  4、2020年8月27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新增一条自动喷漆生产线及其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2020年8月27日由福建磊丰橱柜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林成锋提供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两页(证明该公司通过环评审批的只有2条喷漆流水线,具体为1条手工喷漆生产线和1条自动滚涂上漆生产线);

  6、2020年8月27日由福建磊丰橱柜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林成锋提供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榕环测(2008)第YS2210号)复印件两页(证明该公司验收监测时只有1条手工喷漆生产线和1条自动滚涂上漆生产线);

  7、2020年8月27日由福建磊丰橱柜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林成锋提供的《油性漆(含稀释剂)年使用量》(证明该公司年油性漆(含稀释剂)使用量低于10吨);

  8、2020年8月27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版)截录1份(证明该公司新增的1条自动喷漆生产线应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9、2020年8月27日由福建磊丰橱柜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林成锋提供的《新增自动喷漆线设备明细》和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1页(证明该公司建设新增一条自动喷漆生产线及其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的总投资额为人民币117.5万元整);

  10、2020年8月27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林穀承、黄术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质);

  11、2020年8月27日由福建磊丰橱柜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林成锋提供的福建磊丰橱柜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工商注册信息);

  12、2020年8月27日由福建磊丰橱柜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福建磊丰橱柜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林成锋配合案件调查,提供相关资料等);

  13、2020年8月27日由福建磊丰橱柜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林成锋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李春英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李春英身份);

  14、2020年8月27日由福建磊丰橱柜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林成锋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林成锋身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马开环罚告〔2020〕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我局进行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18年版)》FZ01HB-CF-0001项:“在禁建区外开工建设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未产生环境污染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柒佰伍拾元整(1175000元×1%=1175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马尾区君竹路24号工商银行环保罚款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连锋

联系电话:0591-83682926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建星路50号  

邮政编码:350015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8日

来源:马尾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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