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美汁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2019-10-16 09:24
政策文件:

  闽榕环罚〔2019〕336号

  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美汁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2FXB814

地址:马尾区长安投资区5号地加工车间3区1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治照

  我局于2019年9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以上事实,有2019年9月2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9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马开环罚告字〔2019〕0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18版)(FZ01HB-CF-0001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1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马尾区君竹路24号工商银行环保罚款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8号楼5层)或者向马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16日

来源:马尾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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