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州市马尾区鑫星月洗涤服务中心)
日期:2019-05-14 16:50
政策文件:

  闽榕环罚〔2019〕103 号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州市马尾区鑫星月洗涤服务中心:

营业执照注册号:350105600056403

地址:马尾区马尾镇上德村马鞍溪兴业东路203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慧芳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当天所排放的废水,经过实验室监测分析,发现废水中PH值为9.88,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6~9的限值标准。

  以上事实,有2019年3月27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榕开环测水字[2019]第026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榕马环罚听告〔2019〕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二)的规定,按照《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18版)(FZ01HB-CF-0072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罚款(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马尾区君竹路24号工商银行环保罚款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8号楼5层)或者向马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13日

来源:马尾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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