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州捷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2019-10-11 11:30
政策文件:

  闽榕环罚〔2019〕3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州捷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337650797A

  地址:福州市马尾区快洲路2号四期厂房整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国营

  我局于2019年9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5年8月起租赁福州嘉溢电子有限公司四期厂房,并于2017年5月开始从事汽车空调开关、汽车用品等加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19年9月25日《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9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马环罚告〔2019〕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18版)(FZ01HB-CF-0001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捌拾元整罚款(1258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马尾区君竹路24号工商银行环保罚款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8号楼5层)或者向马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10日

来源:马尾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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