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2年第36号)-投诉处理
日期:2022-07-11 01:14
政策文件:

  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2年第36号)-投诉处理

    

  一、项目编号:[350100]HYZB[GK]2022004

  二、项目名称:闽江学院新建公寓楼智能化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智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中路怡丰大厦4楼北侧B23室

  被投诉人1:福建宏友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福新中路89号和声工商大厦8层03室

  被投诉人2:闽江学院

  地 址:闽侯县上街镇溪源宫路200号

  相关供应商: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210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建智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2采购人闽江学院委托被投诉人1采购代理机构福建宏友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闽江学院新建公寓楼智能化建设项目”(项目编号:[350100]HYZB[GK]2022004)的采购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本次招标文件项下“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中的“特定条件”内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2”与“其他资格证明文件3”,存在设定的资格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存在对中小企业的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商务项”中评审因素“投标人实力1”存在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合同履行无关,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 “商务项” 中评审因素“ 荣誉”存在以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技术项”中“人脸识别终端1”“ 人脸识别终端2”等评审因素要求“提供公安部下属检测机构或公安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佐证,原件备查”,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闽江学院委托福建宏友招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于2022年5月12日发布结果公告。

  1.关于投诉事项1

  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资格要求设定“投标人须具有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及以上资质”和“投标人须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且上述资质条件为国家强制性规定,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情形。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2

  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商务项”中评审因素“投标人实力1”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情形。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3.关于投诉事项3

  “网络或安防类或一卡通”并不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行业,不存在以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的情形,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情形。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4.关于投诉事项4

  招标文件中技术项设置的“人脸识别终端”等属于《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规定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招标文件限定须提供“公安部下属检测机构或公安部授权的检测机构”,符合《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2号)第十二条及《公安部授权的安防检测机构的管理规定》第一条规定。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上述条款的设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情形。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全部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项

  无

  福州市财政局

2022-07-11

来源: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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