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福建美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福建美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兴大道36号五层房310C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2021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中发现,福建美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罗源县融 中心演播厅设备采购项目(编号:[350123]FJMHZB[GK]2020015)、永泰县城关中学配电改造工程设备采购项目(编号:[350125]FJMHZB[CS]2020002、[350125]FJMHZB[CS]2020003)采购文件中将供应商所在地作为评审因素,限定了供应商所在地,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对福建美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
福州市财政局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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